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


  第三,现代社会是按照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构造来建立和运转的,而新的中国社会则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一元化,国家权力极度强大,国家职能涉足一切领域,国家利益统摄一切其他利益。在这样一种大一统的社会中,律师工作被纳入国家职能范围,律师职业成为国家公职,实属必然。但即使如此,由于律师必须立足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就使其职责有可能与国家权力处于对抗之中,如在刑事辩护中就常发生这种对抗。这种对抗就独立于国家职能系统的律师业来说,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就属于国家职能系统的律师业来说,则有赖于国家权力的自律。从已有的政治实践看,权力因滥用而腐败是一种必然趋势(而且作为一条政治学法则,绝对的权力必然趋于绝对的腐败),要克制权力滥用,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社会制约机制,而且还要有一整套权力内部的自律机制,如分权、正当程序原则等。这一切在极具理想色彩的大一统的中国新社会中,都是不具备或被认为没有必要具备的。尤其是当时奉行阶级斗争学说,又绝对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性,受到国家公诉者就等于是罪犯或阶级异己,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还充当辩护人角色对抗公诉,那还不是丧失政治立场吗?!因此,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夭折,也可以说是在特殊的政治气侯下权力滥用的结果,而这种权力滥用又根源于新社会的大一统构造。


  中国的律师制度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夭折后,间隔20多年,又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1979年4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负责起草律师条例的专门小组;7月,中国刑诉法颁布,该法专列辩护一章,标志着律师制度在立法上的重新确立;9月,司法部重建,具体承担了律师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开始在各地(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调配)组建律师人员和机构以展开工作。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等十五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当代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利、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并规定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5日至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并正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重建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是对50年代未及系统立法的律师制度的恢复,这与此时中国社会整个处于拨乱反正状态是一致的。在性质上,“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因此律师不是私人开业和自由职业者;法律顾问处是非营利性质的国家“事业单位”,经费和编制由国家统包,在组织和业务上则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在业务活动方面,律师的任务是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必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具体业务包括法律顾问、民事和刑事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代理以及法律咨询和代书等;律师业务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在资格条件上,采取的是考核批准制度,即,取得律师资格和证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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