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北洋政府看作律师制度的确立时期,那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是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持续稳定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和沿袭了北洋政府时期所确立和实施的律师制度,保持了律师制度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应时而变,对已有的制度作出了补充和发展。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业的模式基本定型。中国律师制度在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在比较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了各发达国家律师制度的一些特点,最终形成了具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律师制度风格的民国时期的中国律师制度。
第二,法律体系更趋成熟、完善。这一体系以《律师法》(1941年)为中心,以《律师法实施细则》(1941年)、《律师检核办法》(1945年)、《公设辩护人条例》(1939年)、《律师登录规则》(1941年)、《军事审判登录规则》(1957年)、《律师惩戒规则》(1941年)为补充,它严密完整,融合了中西法律文化特色。
第三,律师准入条件渐趋严格。中国律师业兴起之初,由于缺少法律专门教育,使律师质量无法保证,曾一度造成人员失控,影响了律师业的发展。因此提升考试条件,注重品行修养一直是律师立法的重点。具体做法是缩小甄拔考核的范围,实行法律职业教育的专门化,同时,加大考试难度和广度,增加了考试门数,以控制律师数量。据统计,上海在1930-1934四年间,律师数量仅增加500多人。
第四,律师自由职业者的性质得以巩固。所谓自由职业者,是指律师执业,无论对国家或当事人都只服从法律,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围绕受委托法律事务,为当事人的利益而开展业务,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从沈家本关于建立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思想形成开始,到《律师暂行章程》颁布,对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看法,大致如一,这为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41年,在立法院审议律师法时,有人曾主张废除律师的“自由职业制度”,实行“国家制度”,变律师为国家公职人员。经过多次审议辩论,这种主张最终还是因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而未能获得通过。虽然律师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律师的身份,但对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的看法,此后则基本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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