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


  其三,以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契机,理顺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锻造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构建法治实现所必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之间的非职业关系,严重影响了律师业的生存状态。“律师”(lawyer)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作为身份,它是指“法律家”。“法律家”的身份并不为律师职业所独享,同时也为检察官、法官、法律教师等其他各种法律职业所分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法律家”的共同身份为标识,以精神同质、组织贯通(职业间的有序流动)为主要内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造就不同法律职业共享的“法律家”身份提供了契机,并为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制度设计提供了引力。从社会整体构造看,由于不同的法律职业作为身份共同体具有结合公私资源的属性,弥合了国家、社会和个体划分所造成的缝隙,从而成为在精神和组织上整合不同主体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座桥梁。


  与宏观层面的认识和要求相契合,在当下和今后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具体操作上,还需要进行各种针对性的不懈努力。


  有必要审视目前律师业在整体上表现出来的某种涣散和失落,更加关心自己的利益整合和代言问题,关心律师协会的建设,使协会更少官方色彩、官场习气、官样文章,更多地贴近律师,为律师所有,为律师所治,为律师所享。


  有必要正视律师业内部的分层和分化,更加关心律师群体同质、同心、同命运的问题。从整体上说,中国律师业目前在制度和生活中的根基并不算牢固,可供利用的资源也比较有限,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一些具有先占和后发优势的“大律师”严重的资源个别化、特权化现象,他们的世故功利、乐于现状、独善其身,严重阻碍了在制度上解决律师资源的共享和公平分配问题,损害了律师业作为共同体的精神品质。


  有必要在满足社会需要和赢得社会认同方面求得平衡,因为律师业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参与社会分工,让社会大众觉得你有用,甚至有功,这只是一方面,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律师的道义担当,是律师的利他主义职业伦理,以及由此获得的律师的社会认同和在制度上的职业特权。历史和现实表明,不关注社会认同,不与社会大众形成良性互动,不仅会遭遇尴尬,而且会面临危险。


  有必要清楚地意识到律师服务的有限性和对律师作用的过高社会期许的矛盾。律师服务处于法律服务的高端,律师服务必然是一种相对稀缺的产品,相伴而来的则是律师在社会公众视野中淡出的危险。律师业要摆脱在“有用”和“无用”之间做急功近利的判断和选择,知“无用即为大用”之理,在广阔的公共生活空间中充分伸展自己的触角,在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法治过程中发挥自己的标杆和示范作用。


  律师业的发展还涉及其他诸多方面,诸如细分法律服务市场,包括服务区域、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等,合理选择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拓展方向;在数量有限和分布集中的状况下,关照法律服务的广阔地域、领域,发挥自己的辐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已经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对待。


  中国律师业的当下和未来,取决于律师业对自己生存根本的清楚意识,取决于律师业在立足根本意义上的不断反思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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