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


  四、建言中国律师的长远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当下中国律师业的整体状况已非往昔可比。律师执业者的数量规模目前已有20多万之众,分属于全国约1.8万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在整体上已经脱离国家怀抱,融入社会大家庭,变得更加自主自立,更有交涉力;律师的生存根基和命脉,已经从单纯的政治忠诚,转向了参与社会分工、回应社会需要的职业理性。尽管如此,顺着律师业社会化和行业化的发展轨迹,寻根于社会,植根于社会,在社会的广阔天地中根深叶茂,仍然是中国律师业今后不能不予以清醒认识和自觉行动的主题。


  值此中国律师制度百年之际,中国律师业有必要内省,有必要反思,看看有哪些情况促进或彰显了这一主题,有哪些情况妨碍或消解了这一主题。这里,我想在审视检讨现行制度认识和实践的基础上,首先从认识的宏观层面就中国律师业今后的发展择要建言以下三点:


  其一,法治兴、律师兴,律师业的兴旺以法治发达为前提。在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流传一种说法:“律师兴、法治兴”;“无律师不成法治”。此种言论虽具有感召力,却可能给人以误导。应该说,基于律师业和社会法治的内在逻辑关联,律师业的兴盛的确能表征社会法治的发达,而且从互动的意义上说,律师业在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方面,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从律师业和现代法治这两者之间更为原初的关系看,如果以为一个社会只要律师业兴盛了,法治就必然发达,则显然是因果颠倒、倒因为果。人类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法治兴、律师兴。没有民众对法治的崇尚,没有承载自由民主法治的政制框架,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不可能有真正发达的律师业。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上取决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尤其是在现阶段,律师业致力于推进法治,也就是致力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其二,弘扬职业主义精神,在律师角色的价值正当性上进行文化和观念的重建,从根本上解决对律师的社会认同问题。近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原属 “舶来品”,在轻讼、贱讼的传统中国宗法等级社会,律师极易被混同于专以舞文弄法、帮闲助讼为能的讼师一类,缺乏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从而使律师制度在实践上面临双重危险:一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而遭排拒,二是丧失现代精神而发生实际蜕变,即所谓的“讼师奸谋得其尝试。”1949年共和国建立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律师制度被说成“资产阶级的专利”,律师被视为“专为坏人说话”的政治上的“失节者”,在意识形态和制度实践上遭到排拒。从现状看,这样一些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文化传统和观念形态,至今影响广泛,严重阻碍了社会对律师的整体认同。加之律师界弥漫着一味追名逐利的商业主义倾向,使得社会对律师的认同更是雪上加霜。而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恰恰不能没有或缺乏社会认同。律师是一个需要诸多职业特权(如职业自治、职业豁免、职业调查等)的行业,而这些职业特权的获得和实现,都以律师的社会担当以及社会对律师的认同为基本前提。从中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看,要解决文化传统排拒、意识形态歧视、商业主义泛滥的问题,就必须有天下情怀、社会抱负,不断强调自己的社会担当,弘扬利他主义的职业伦理,彰显自己的价值正当性,并在获取社会高度认同的基础上,达成职业特权和职业使命之间的历史性契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友情链接:

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 贵州省律师协会 | 四川省律师协会 | 海南省律师协会 | 湖南省律师协会 | 河南省律师协会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江西省律师协会 | 福建省律师协会 | 安徽省律师协会 | 浙江省律师协会 | 江苏省律师协会 | 吉林省律师协会 | 辽宁省律师协会

综合首页 | 关于我们 | 大事记 | 人物 | 文物 | 文献 | 文萃 | 律协 | 经典名案 | 捐助人
版权所有 © 2012 中国律师博物馆 粤ICP备12063313 号 技术支持:九曲网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 电话:010-82509230,010-62516187 传真:010-82509237 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