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


  恢复50年代的律师制度设计,把律师业纳入国家公职范围,说明此时的中国社会仍然是国家和社会高度一元化的大一统社会:国家公权极度发达,民间私权依附或归并于国家公权。同时,建立清一色的“国办所”(先是“法律顾问处”,后叫“律师事务所”),也是提高律师的社会政治地位、使其具有正统性的一个明智选择。律师负有特殊的职业使命,而要不辱使命就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源。在一个开放的、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中,这种资源来自于广泛的社会认同(因为律师制度与民权息息相关)和充分的法治状态(法律因而有了至上的权威),来自于律师业自治的传统、法律家共同体的存在以及律师所掌握的为高度分工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而律师制度重建之时的中国社会,仍然是国家一统、社会关系简单的封闭式社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刚刚作出,“改革、开放、搞活”的进程尚未启动。虽然对于任何处于初创阶段的律师业来说,诸如律师业自治、法律家共同体和高度的专业化之类的话题,都是无从谈起的,但是对于重建时的中国律师业来说,由于缺乏社会认同以及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具备足够的权威,它也不可能从这些方面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资源。不仅如此,它还要克服由于50年代所受挫折而在心理上留下的后遗症,还要面对公、检、法之间在法律上形成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既成格局。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国家公职范围,从国家司法行政权中获取资源,就成了重建时的中国律师业一个别无选择的选择。


  但是,把律师业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建立清一色的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这只是当代中国律师制度建设和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适时的起点。改革、开放十多年,中国社会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国家一统的局面已经打破,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格局逐渐形成;对外封闭的时代已经结束,参与国际社会的生活和竞争、与国际通行观念和做法“接轨”已势成必然。具体一点说,在经济领域,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经过计划为主和市场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等认识和实践的演进,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新的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可谓层出不穷,新的经济运行规则也逐步建立。在政治法律领域,中国已经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样一个侧重于量的积累的民主法制建设阶段,逐渐演进到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实行法治这样一个具有深刻质变意义的阶段;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日趋完备,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权利和人权意识的加强以及民众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意识的形成,等等,使法律的精神有了深刻变化,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不断增大。在社会生活方面,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已有分化,在这种分化过程中,国家利益统摄其他一切利益的局面已经打破,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天然正当、合法的思维定势已代之以一种更客观的包含有批判精神的态度。显然,中国社会已经从一种逐渐演进的态势进入到一个整体转型的阶段。与这种演进和转型相呼应,从律师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中国的律师制度设计和律师业的发展也呈现出一种不断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当今中国律师业在社会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所呈现的发展运动及其趋势,可以说是在更高层次上发生的一种超越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从而使这种传统不得不再次回归于一种潜在状态--的运动。这种运动以律师业回归社会并在社会中形成与其职业使命和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自治自律机制为基本内容,因此它在总体上表现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化和行业化进程,具体则可以将其概括为前后相继、互相依存的两部分内容:一是在律师业与国家(相对于社会)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化运动;二是在律师业与社会(包含国家)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形成律师业自治自律的管理机制为目的的行业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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