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仿效对象的,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法律顾问处内任职,而非私人或合伙开业。但即使如此,它还是遭到众多的非难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许多律师成了右派,有的还被判刑劳改,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
律师制度在中国是注定要夭折的,它即使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不夭折,也必然要在此后文化大革命的“群众专政”中与“公、检、法”一道被“砸烂”。律师制度先遭厄运,无非说明它较之于其他一些制度设计,更不容于中国社会。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阐明:
第一,如前所述,律师制度是作为一种现代标识自清末开始在中国确立起来的。尽管它从本质上讲与中国社会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完全不同,从而有待于自由平等的民主精神的滋润,但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的标识,其本身就是一种存在的价值。在学习和效仿西方现代国家的时代,它是一面超越本土文明的旗帜,是现代文明的表现,是自信心受挫的中国人不得不淡忘或藏匿自己的习性而加以接受的事物。然而,1949年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中国人一扫百余年的屈辱,从此“站了起来”。尽管经济发展水平上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仍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在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意识形态的优劣上,中国人则有了“蔑视和批判”旧中国及欧美日的绝对的自信。因此,律师制度作为一种现代标识而具有的形式正当性,就不仅不再是其存在的一种强有力的根据,而且还会由于这种标识的西方“血统”而在一个对立的新社会中招致否定。
第二,中国社会的发展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当人们以对立于欧、美、日(在经济上则叫“赶英超美”)的姿态构造一个新社会时,却不自觉地回归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封建文化传统。在新社会中,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强调的是个人服从领导、下级服从上级,这恰好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家国意识、重义轻利、宗法等级等一拍即合,而与现代律师制度所凭靠的自由平等、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和法治原则等不相适合。因此,从深层意义上说,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夭折是其在丧失形式正当性后又遭本土法律文化传统排拒的结果;没有法律文化传统的改造,没有培育新法律文化的社会演进,现代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在中国社会生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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