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确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境内虽有律师存在,却不是自己授予的,因此不能说中国有了自己的律师业。《律师暂行章程》确立了律师资格授予制度,奠定了近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基础,使中国从此有了自己本土的律师。根据《章程》规定,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授予,《章程》第三条还明确律师资格考试应具有法政学教育背景的条件。1912年底,第一次全国考试举行,经考试合格由司法部颁发律师证书者共有297人,1913年则猛增到2716人。 到1914年,根据时任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改良司法文》“今部中所发证书已逾数千”可以看出,律师人数增长很快。实行资格考试,提高律师素质是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基础上,采取通过考试授予资格的办法,不仅使中国律师业的确立有了良好的开端,而且还使其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三,设置律师名薄,建立律师登录、甄拔制度。凡取得律师资格者,必须要列入相应级别审判厅的名薄之内,首先进行登录审核。各级审判厅收到律师登录申请后须对申请人的资格取得、执业条件和任职障碍进行调查,并将结果逐级呈报司法总长。登录既是律师执业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注册手续,又是法院对律师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章程》第三章和后来颁行的《律师登录暂行章程》详细规定它的具体内容。甄拔是对已登录的律师进行定期检核,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年检。它包括资格复验、品行经验检验和学识考核三项内容。只有三项内容甄拔全部通过,执业律师才能继续履行职务。
第四,建立律师公会,确立了自治型的律师业管理模式。行业自治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必然要求。《章程》体现了这一要求,规定在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律师只有加入公会组织才能执行职务。第28条规定,律师公会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任评议员的权利;有维持律师道德的权利;有规定公费及谢金之最高额的权利;有确定总会常任评议员之会议方法的权利,并且还可以就这些事项制定处理会务所必要之方法。1921年,各地律师公会为便于同各国律师组织建立联系,组织成立了全国性律师组织--“中华民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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