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


  会审公廨在名义上属中国衙门,但实际运行中却一步一步地变成了完全由外国领事主审的针对租界内中国居民的“领事法庭”。会审公廨的设立为外国律师在中国的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治外法权又为他们的恣意妄为提供了法律保护,于是一些外国律师适时适地来到中国办所开业。据统计,1915年仅上海一地在会审公廨登录的外国律师就有37人,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到1923年时已近70人,其中以英美两国居多,基本左右了租界内的讼案。 对此,当时有这样的评论:“该两国(英美)律师在公堂之势力,也颇有惊人之慨。盖在英美律师出庭时得直接询问当事人。中国会审官在外人势力支配下,也时受外国律师蒙蔽及愚弄。外国会审领事也以国籍关系,并其法律知识薄弱之故,也多采纳外国律师意见。职是之故,外国律师之于法庭,直有左右裁判官之优越势力,几驾裁判官而上之。此种特殊情况,实开世界未有之恶例。而毫无凭藉之华人,无力委任外国律师者,其所受之苦更深矣。”


  外国律师的进入和中国的被迫接纳是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和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直接结果。虽然外国律师作为殖民主义者司法侵略的一部分和帮凶的基本事实不容否认,但是,在一个传统的封建帝国里出现了一种专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个人权益的行业,这或多或少动摇了专制制度下独裁审判所固有的“平衡”,为经历了几千年封建制度的中国,提供了一种有律师参与的全新的审判方式,加速了司法制度除旧布新的步伐。


  自近代中国受辱于外部列强以来,富国强兵、实现现代化以图重新雄踞于世界民族之林,一直是中国无数仁人志士魂牵梦系的情结。为此,中国人不仅在器物层面上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在事实上,中国人也不得不在各个层面的典章制度上参酌效仿西方人的设计。外国律师的进入,使中国人从形和实两个方面加深了对律师这一现象的认识,由此开始了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确立和发展的曲折历程。


  中国出现的第一部“律师法”是1900年在台湾产生的《辩护士规则》。 甲午战争后,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为了强化殖民统治,占领者在岛内大肆进行“制度”输出。1900年,由日本人担任的台湾总督以法律形式颁行了《辩护士规则》,直接将其本国的律师制度移植到台湾。这是现代律师业在中国得以正式确立的最早例证,它开启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的先河,并直接影响到大陆地区清王朝的政治统治。


  律师业在租界内外的兴起,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强烈呼声,很大程度上源于治外法权,消除治外法权是晚清变法、引进律师制度的直接动因之一。律师参与诉讼,打破了传统纠问式审判固有的平衡,动摇了专制统治的神圣基础。从外部因素看,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必须消除治外法权,而欲求达致后者,又务必要变法制以适应“西方文明”。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续订的通商航海条约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这是为废除治外法权首次宣布准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于是,清政府开始派人出国考察,开办法律学堂,积极为变法作准备工作。 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多次派人出访欧洲,考察政治法律制度。例如,1910年,朝廷委派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徐谦、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许世英等前往欧洲专门考察司法审判制度。考察回国后,他们撰写了《考察司法制度报告书》,其中就引入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做了特别说明:“盖世界法理日精,诉讼法之手续尤繁,断非常人所能周知。故以律师辩护,而后司法官不能以法律欺两造之无知。或谓我国讼师刁健,法律所禁。不知律师受教育与司法官同一毕业于法律。其伸辩时,凡业经证明事实,即不准妄为矫辩。是有律师,则一切狡供及妇女、废疾之紊乱法庭秩序在我国视为难处者,彼皆无之。因律师之辩护而司法官非有学术及行公平之裁判,不足以折服,是固有利无弊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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