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充分说明: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是必不可少的,律师执业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律师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律师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律师业仍然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而且已经逐步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发展。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很可能会对律师业的发展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
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制约律师业发展的问题很多,“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刑事会见难”在不少地方至今仍然没有解决;由于没有建立律师业评价体系,面对众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无法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少数律师对外宣传擅长民事、刑事、行政等几乎所有律师业务,更让社会各界雾里看花,难以决策;个别司法机关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非法拘禁律师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在政治及社会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社会舆论对律师作用、律师参与社会活动的宣传不够,缺乏对律师的客观公允评价。
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不配套问题,如《刑事诉讼法》没有及时作相应修改,导致《律师法》上的一些执业权利不能实现,没有保障;行政执法问题,不少政府部门还不能严格遵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部门规章及地方文件规定阻挠律师调查及查阅档案资料,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当事人的正确决策;有律师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少数律师不注重个人修养、不钻研业务、不规范执业,唯利是图,不关爱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司法腐败,自毁形象;律师事务所改制,主管部门不再直接掌控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部分地区出现律师行业指导、监督不到位、消极管理的现象。
时值社会转型时期,解决上述问题,既有立法程序因素,也有行政人员素质、行政机关执法理念因素,“等、靠、要”思路显然无济于事,立法、执法问题都不是短期内所能解决,根植于封建制度下的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还将长期存在,另外还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及整体文明程度对律师业认可。“打铁要得自身硬”,发展律师事业,首先要从律师队伍建设、律师素质和能力方面做文章,律师管理部门加以积极主动引导,律师从内心深处迸发出规范执业意识、行动上主动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业务涉足基层普通家庭、上至国家决策层,律师职业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真正融入社会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上述问题就会因引起全社会关注而逐步得到解决。
1、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律师行业指导和监督,力求律师业以正面形象融入社会。
个别律师缺乏自律意识,执业不规范,生活不检点,热衷于司法腐败和纯商业化的促销,唯利是图,呈现出双重人格和两面性特质,损害了律师形象,导致某些地区、领域对律师业评价过低,律师工作难以开展,律师事业发展受挫,少数人已经被清除出律师队伍。
少数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过多看重律师个人创收,并不关心律师竞争手段和是否规范执业,更不关心律师业内评价问题。近些年,见之于报端因司法腐败牵扯出来的“名律师”,实际上在当地业内早已声誉不佳、甚至臭名昭著,竟然被以组织名义对外推荐而获取律师协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佳律师、先进律师等各种荣誉,有些地方出现了律师质量提升滞后于律师数量发展的局面,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行业内相信凭真才实学、讲诚信就可以做好律师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取而代之的是行业“潜规则”大行其道,似乎一个律师如果不能同一个或若干法官、检察官结成利益联盟,如果不能舍弃、丢弃、抛弃自己的最后一丝尊严和良知,就注定要在行业的竞争中被淘汰,破坏了律师业竞争秩序,妨碍了律师事业的正常发展。
近几年,国家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加强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还没有能建立一套律师评价体系,导致社会各界对律师业认识误区较多。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工作贵在创新,解决这些问题不是很难的事,例如,在一定区域内(如县、区等)对拟对外推荐律师进行形象测评或信任度投票,就可以发现不少问题,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走访,以辨别真假,切实对律师事业负责,让律师真正能静下心来、规范执业、诚实做事,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正面树立律师形象,从内心深处焕发出律师的人格魅力,切实提高执业水平,以减少浮躁之气,有利于加强律师之间的理解和合作,为律师职业在社会评价上赢得美誉。
2、提倡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拓宽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对弱势群体没有同情之心的人,不会成为一个好律师,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既是法律规定的执业义务,也为律师受人尊敬、回报社会提供了的路径和平台。人间渴望阳光雨露,社会呼唤公平正义,百姓需要法律援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赋予所有法律服务人员的光荣使命。
法律援助是一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律师行业不能嫌贫爱富,要大力弘扬现代公益理念,为法律援助事业添砖加瓦,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列入日常工作,有时间,则多办法律援助案件;实在没时间,经济条件允许时,可为法律援助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决不做对法律援助熟视无睹的局外人,通过公益服务提升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丰富律师社会阅历,增加与老百姓的血肉联系,此乃律师业融入社会最佳途径之一。
普法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的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一项重大社会工程,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律师要把参与普法活动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对待,全身心投入,可以说,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如果没有法治意识,律师业则没有生存的社会基础。表面上看,普法似乎与律师职业相距甚远,但实际上,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普法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律师业生存、发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因为社会公众是法治进步的源动力,他们只有了解了法律,有了法律需求,才会去寻求法律的帮助,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才会有用武之地;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可以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从理性认识阶段,拓展到活生生的感性阶段,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任,包括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大活动的恰当评价,有利于现代法治文明在古老的中国得到弘扬和发展,更有利于律师职业融入社会,得到发展和壮大。
3、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主动搭建对外推介平台,让社会了解和接纳律师。
由于律师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早就走向了市场,律师之间既是同行,又是竞争伙伴,在基层,由于法律服务市场有限,法律服务层次不高,律师之间的竞争已经白热化,形成凝聚力强的律师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很大,困难较多,迫切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以合理引导,促使律师之间顾大局、增强共识,整体对外推介律师职业,让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有正确的认识。
在各地两会期间,经常出现法院、检察院领导带队专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他们汇报工作、听取意见的现象,以寻求他们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人们很难看到他们的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穿梭两会的情形,失去了正面宣传律师社会形象的大好机会,某种意义上也导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差距越来越大,客观上留下律师在地位、作用上不如法官、检察官重要的印象,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
现阶段,不少律师已经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律师业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毕竟名额有限、社会影响不大,影响决策的份量还不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限,还不能满足建立法治国家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宣传律师制度,表彰律师先进典型,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改善社会舆论环境,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关心、支持和接纳律师,为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从政治理论上讲,律师职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律师职业本身不拥有公权力,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业;由于律师的执业性质与特点,其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律师对社会生活及其矛盾有着比较直接、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加上律师具有的法律专业素质,能够也应当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要引导、支持、促进律师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少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已经作了积极努力,每年在各级两会期间发送律师宣传资料,要求律师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撰写议案提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律师业在更高层面上发展搭建平台。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在发展阶段上,国家已经从侧重追求经济效益向同步追求社会公平过渡,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稳定、和谐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这些都为律师业积极发挥专业技能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律师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是民主社会权力制衡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师的基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关注民生、关注公益、关注法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商品性质,但法律服务不是一般的商品,有事实和法律两个底线;律师业是一个神圣职业,有自己的职业使命、职业理念、职业理想,这些都是超越商业的。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管是从事一般的民事商事业务,或者是其它的非诉讼业务,都要有自律意识和奉献精神,主动为国家法治的进步贡献智慧。作为律师业指导、监督机构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主动探索建立律师业评价体系,注重培养律师职业精神;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弥平业内业外对律师评价的落差,为树立律师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而努力。可以说,经过各方努力,当律师以积极姿态服务社会、与国家同呼吸共患难、正面主动融入社会了,律师业受到全社会关注,律师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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