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讼师家庭的两代上诉史


  这是一份难得的讼师自状。其妻、子连续控告的结局更为悲惨,妻死、子徒,真正是家破人亡。


  此案经查,据巡抚委员检验,刘儒恒实系自缢身死,取具甘结。而教匪、吃烟、粮书游方春坚称并无加耗征收,将刘则存照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例发边远充军结案。


  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刘儒恒妻子汪氏赴都察院控告审验不实。都察院认为:“查刘汪氏之夫刘儒恒初以军犯私开小押,本干例禁,复挟该县批驳呈词之嫌,以不干己之事列款上控,其为生时不安本分,已可概见。今刘汪氏既云为夫鸣冤,乃自称夫死埋冤已不深辨,仅以前案三款砌词续控,显系规避蒸检不实罪名,借端挟制,抑或另有唆讼之人,均未可定。必须将案内各确情再为严切查办。”


  当年底,闽浙总督董教增审理汪氏控案。董将已解回安徽原籍定徒刘则存解闽。原告刘汪氏解至山东新泰地方病故,刘汪氏应依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例发边远充军。在途病故,毋庸议。刘则存仍维持徒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友情链接:

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 贵州省律师协会 | 四川省律师协会 | 海南省律师协会 | 湖南省律师协会 | 河南省律师协会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江西省律师协会 | 福建省律师协会 | 安徽省律师协会 | 浙江省律师协会 | 江苏省律师协会 | 吉林省律师协会 | 辽宁省律师协会

综合首页 | 关于我们 | 大事记 | 人物 | 文物 | 文献 | 文萃 | 律协 | 经典名案 | 捐助人
版权所有 © 2012 中国律师博物馆 粤ICP备12063313 号 技术支持:九曲网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 电话:010-82509230,010-62516187 传真:010-82509237 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