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讼师家庭的两代上诉史


  余论


  此案是诉讼时间很长的案件,自嘉庆八年到二十五,长达十七年之久。作为讼师的刘儒恒,对寿州大案的平反,起到关键作用,但仅仅因为为他人写词状时,为了控准,将500写成5000,被充发,而数字的不实如刘儒恒所辩驳的,并不能量刑上有所改变。而到达配所后的遭际更是非人的。他的妻子、儿子都因为上诉,一死、一徒。这昭示所谓的法律判决并非以事实为依据,官府所权衡的是对既有秩序的维护,不允许民间的力量介入公权力,如果有挑战公权力的做法,就将自己带入官府对立者的境地。可以说,就本案而言,与其说是法律判决,不如说是权力裁定更合适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友情链接:

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 贵州省律师协会 | 四川省律师协会 | 海南省律师协会 | 湖南省律师协会 | 河南省律师协会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江西省律师协会 | 福建省律师协会 | 安徽省律师协会 | 浙江省律师协会 | 江苏省律师协会 | 吉林省律师协会 | 辽宁省律师协会

综合首页 | 关于我们 | 大事记 | 人物 | 文物 | 文献 | 文萃 | 律协 | 经典名案 | 捐助人
版权所有 © 2012 中国律师博物馆 粤ICP备12063313 号 技术支持:九曲网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 电话:010-82509230,010-62516187 传真:010-82509237 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