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讼师家庭的两代上诉史


  三、服刑期间妻、子上诉


  随后,刘儒恒遣妻具控。寿州大案结案时,刘儒恒以所告不实,被初彭龄判为流刑,而刘是残疾,从此开始其服刑之旅。这也是我们看到的非常少见而又珍贵的在服刑期间讼师的资料。刘儒恒绝不服判,但在强权社会,他唯一的办法是为自己继续申冤。


  有关后续的情况从刘家的控告可以得知。


  刘儒恒于嘉庆十二年问拟军罪,发配福建福安县,到配十年,安分守法,惟靠小押糊口。二十二年三月,小押被殴抢,刘儒恒控县,县官以违例批驳,刘家日不聊生,妻子汪氏奔控抚辕,批府提讯。六月,刘儒恒复以鸦片通行、钱粮重耗、教匪不办三款禀府,不批不究,将词匿搁,亦不入卷。而以私开小押拟枷杖,囚押班房木笼,欲致毙灭口,妻子复控督宪,批福宁府究办,本府尚未提案,知县于十月间将刘重责四十,枷示刑房之内,忽于十月二十日夜身死。汪氏尚在府被押,闻夫身死,赴府鸣冤,委员押回县候验,经宁德姚知县相验,云身父系贿差疏(放松)枷乘夜缢死,妻子子见尸口鼻出血,颈有勒伤,泣思先枷示刑房屋内,七日不死,复移枷仓房内,一日当夜毙命,果是差役受贿疏枷,差役同屋连床,岂有见死不救之理?刘儒恒于未死前十日将自书折子一一交存家中,嘱云:如到府刑逼而死,务将此折赴京鸣冤,不意尚未解府,先被县逼害身死,为此,其子嘉庆二十三年遵父遗命,抱原折来京呈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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