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讼师家庭的两代上诉史


  都察院以案关官吏刑逼毙命,虚实均应究办,必须检验尸伤,齐集人证,彻底根究,至刘儒恒牵控该县,该府不为,听情回护,勒令出具悔罪甘结,是否属实,均应彻查。


  这份遗折即《刘儒恒为其子蒙冤发配事呈状》,是刘亲笔所写。时年63岁。十二年九月发配福建福安县,抱告子刘则存。


  案缘嘉庆十年九月,犯遣子赴部控武举张大勋家因奸谋毒三命,奏交江督铁审,乃以烘板蛇毒奏复,拟犯发黑龙江为奴,十一年八月,犯又著妻赴控都宪,奏交巡抚初侍郎玉审明,奸毒贿和俱实,督臬府县降革发台,仍以二次复行贿和之银是五百非五千,拟犯以遣,子赴部告苏三贿和银两不符,审依蓦越赴京告重事不实例,发边远充军。夫重莫重于三命,莫重于官箴,如犯无此一控,不惟正凶漏网,发台者且得邀议叙矣。且五百业已逾贯,即五千罪无可加,犯既以此科罪,且十年来屡逢恩赦,仍以情节重大不准援减。然犯本愿离乡避仇,发配仍在内地,享太平熙埠(日旁)之福,已沐皇恩于无暨,领罪悦服,不敢复行辩诉,又凟宸聪,携眷十一口到配,十年安分守法,从无被人告发案件。身系残废,妇女幼孩,人地生疏,别无艺业,惟靠小押糊口。(以下详叙被害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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