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发展障碍分析


  (1)律师执业的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根据执业需要、确保工作完成所赋予的特别权利,不同于社会大众的权利,也不同于执业过程中免受干扰和伤害所得到的保障权利与受到干扰和伤害所产生的救济权利。主要有:


  a、调查取证权: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是律师最为重要的执业权利。


  b、申请调查取证权: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d、查阅、摘抄和复制权: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一权利也极为重要。


  e、刑事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一权利不仅是律师重要的执业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f、意见表达权: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2)律师执业的义务


  律师的执业义务是根据律师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所要求的一种必须作为、不作为的第一位的义务,不同于对执业纪律的遵守。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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