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发展障碍分析


  a、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按约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b、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c、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诉讼;


  d、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f、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g、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2)律师业务的宣传与推广


  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律师不是商人,但他们却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供给主体,也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需要进行广告宣传与营销推广,扩大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品牌,承揽更多业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社会地位,其宣传与推广需要克制在一定的度内,并遵守若干细则,从而在差异化中维护律师的整体形象。律师具有社会司法者的职能,不是市场上的完全经营者,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与规范,与其他行业群体具有显著区别,故其宣传与推广受到诸多约束。


  (3)律师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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