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发展障碍分析

  律师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发展障碍分析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叶平


  虽然有无可胜数的作者精心思考、勤笔写作,对律师制度进行方方面面的深入探讨,卓有影响,但笔者身为律师最为关心的是与律师相关的现实问题--律师制度本身及实践困境。笔者不揣浅陋,努力尝试描绘出律师制度的整体画面,并对照现实、剖析问题,尽管本文坚持从律师制度的“内部观点”看问题,即专门分析律师制度自身及其存在的问题,而不对律师制度的历史、存在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作过多评价,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难免要跳出“内部观点”看问题。本文名为“分析”,实为抛出问题,激发有识之士更加关注、深入分析律师制度的现状,以便构建更为合理而完善的律师制度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律师的作用


  人们常将“律师的性质”、“律师的定位”、“律师的地位”、“律师的任务”与“律师的作用”隔离开来,认为彼此的指称完全不同。而笔者认为 “律师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客观性、内在性,其他指称均发端于此,可以说,“律师的作用”这一用语内涵深刻、外延丰富,能够涵盖律师的性质、定位、地位、任务等,可以是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层面的,故本文重点强调“律师的作用”。


  古今中外一切律师制度的体系构建都是围绕律师的作用而展开,律师的作用就是律师制度的灵魂。律师的作用受制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认识,可以有积极的作用,也可以有消极的作用。不同人聘请律师的目的不一样,律师所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


  但目前大家公认的律师作用有以下几点:1)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3)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几点,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内在一致性,但也有发生冲突的时候。


  世界闻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团成员德肖维茨给予的解释是:“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他们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这里强调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的首要任务和职业基础。然而,律师毕竟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掮客,他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法律之外帮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而法律自身往往存在漏洞、缺陷和冲突,由于法律素养和法律观点的不同,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经常就同种情形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此种情况下律师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无论如何,律师操作案件必须有法律依据,不管善法还是恶法,遵守法律是律师的生命。公平正义有形式和实质、个别和整体之分,我们追求正义,但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违反法律的规定去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


  除上述作用外,律师在对抗公权,制衡行政权、司法权乃至立法权,防止国家权力恣意妄为起着重要作用。律师在发展中产阶级,维系社会的平衡稳定也有重要作用。律师在设置通往权力贵族的重要渠道方面亦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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