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及特点


三、对律师行业的双重监管体制?


律师的任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既没有委任机构的直接管理,也没有推选机关的民意监督。为此,《律师暂行章程》设定了特殊的以登录、惩戒为中心的司法机关、行业团体两机构双重管理、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登录、惩戒两个方面。?


律师通过考试,或因符合法定免试条件而取得律师资格后,若要正式执业,首先必须在审判机关实行登录。律师登录的直接主管机关为各省高等审判厅。根据《律师暂行章程》,登录程序有两个步骤。第一,获得律师资格者,须向司法总长领取律师证书。而司法总长在发放律师证书时,同时将该律师列入总名薄。第二,已领证书的律师,应在准备执业区域内的高等审判厅登录于律师名薄。?


登录既是对律师进行资格复审以及身份查验的重要程序,也是对于执业律师进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申请执业者是否符合律师条件,包括在身份和职业两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要通过登录程序进行审查。法律规定,在职业方面,申请执业律师者,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领取薪金的公职,不得兼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在身份方面,申请执业律师者,必须为“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必须在此前未受过徒刑以上之刑事处罚,且不处于“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有复权之确定裁判”阶段。而在这两个方面的审查,按规定,除了在参加律师考试时进行部分审查外,主要通过登录程序进行审查和复审。其次,登录程序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实现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可直接对其发布强制性指令的上级机关,其与职业相关的日常活动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因此,对于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在司法体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开展业务的区域,一般情况下,以省为单元。取得律师资格者在确定开展业务的区域后必须于管辖该区域的省高等审判厅进行登录。登录后,高等审判厅通知本辖区的各级审判机构,准予该律师执行职务;同时,开始实施对该律师的监督、管理。?


就律师职业而言,对其最重的处罚是实施律师惩戒。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对于律师的惩戒,必须依法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惩戒与否。不仅对于惩戒与否的决定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即使是对于律师惩戒诉讼的提起权,也严格限制在司法机关。地方检察长对于执业律师,如认为其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惩戒者,即可依其职权,呈请高等检察长,提起对该律师的惩戒诉讼;律师公会对于律师惩戒的申请,也必须经由地方检察长呈请,不得径自呈请。?


对于律师执业的管理和监督,除了由司法机构通过名薄登录实现外,《律师暂行章程》还规定,由律师公会对执业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从性质上,律师公会属于民间团体,由律师自行组成、自行管理的行业组织。但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加入律师公会,又具有强制性。《律师暂行章程》第22条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经考试、登录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只有加入律师公会,接受律师公会的监督、管理,方才最终取得执业资格,开始执业。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公会对于执业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持律师的从业品德。《律师暂行章程》第28条规定,律师公会应制订会则,以“维持律师德义。”司法机构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主要侧重于执业律师在身份和职业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业务范围是否超出法定限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诉讼结果与当事人利害攸关,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起到当事人与法律的中介作用,而律师的行为不仅对于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也从整体上影响到司法体制的运作,影响到民众对法律体系的评价,因此,对于律师的行为仅仅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律师通过业务的执行,一定程度上承担起维持正义,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任务。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基于这一考虑,《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了律师公会从品德上加强对律师监督的任务。?


江苏省律师总会制订《律师办理案件规则》〔10〕,专设“风纪”一章,在从业品德方面,对律师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律师受理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应就法律条款作“和平解释”,不得为取悦于当事人而对法律作出任何“稍存偏倚”的解释,也不得涉及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情节;律师不得沾染不良嗜好,包括吸大烟,赌博,嫖娼等;也不得雇用有不良嗜好者作为辅助人员;律师所雇用的书记员还必须品学纯正,不得聘用曾有劣迹者担任。该《规则》第2条还规定:“律师行职务时,须尽其天职,代当事人辩护,不得越法定之范围。”?


第二,对律师收费进行监督。律师收费标准是保证律师制度正常运作、维护律师在社会上良好形象的重要问题。《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公会对执业律师在收费方面实施监督,其具体方法是确定律师收费的最高标准,并监督收费的实际情况。根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公会应以制订会则的方式,确定“公费”(即律师费用)与“谢金”的最高限额。江苏省律师总会的《律师办法案件规则》第13条规定:“律师所收公费及谢金须遵照本会章程办理,不得枉法受纳。”《江苏律师总会章程》设“公费”专章,具体规定各项公费收取标准。例如:出庭辩护案件,每次收费10元;为当事人撰写诉词,每张纸收费不得超过5元;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或其他诉讼事件,按时间长短收费,每小时收费不超过3元;涉及买卖契约者,按标的比例收费,千元以下,所收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千元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三;涉及其他契约,收费总数不得超过20元。其第21条还规定“谢金”的收取标准:“凡办理各种案件者,所收谢金不得过百分之五。”?


第三,声请惩戒。律师公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律师公会会则的律师,可行使声请惩戒权。《律师暂行章程》第33条规定:“律师有违反本法及律师公会会则之行为者,律师公会会长应依常任评议员会或总会之决议,声请惩戒于该地地方检察长。”从《律师暂行章程》的规定可以看到,律师公会对于律师行为的约束,除了不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的规定之外,声请惩戒是对违反规定的律师最严重的处理。?


第四,律师公会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表现在沟通律师与司法机构的联系,争取律师自身权益方面。《律师暂行章程》第30条规定:律师公会可就“司法总长或审判衙门所咨询之事项”作出决议,也可就与司法事务与律师共同利害相关的问题,向司法总长或审判衙门提出建议。?


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二者在实施对律师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中,后者又处于前者的监督管理中。第一,对于律师的惩戒,地方检察长可依其职权独立地提出呈请,而律师公会若提出声请,则必须通过地方检察长,而不得直接提出;第二,律师公会本身,必须接受地方检察长的监督。《律师暂行章程》关于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对于执业律师的双重监督与管理体制,尤其是以司法机关监督与管理为主、以诉讼程序处理律师惩戒的制度,一定程度上表明立法者对于以自由职业者为身份的律师活动的忧虑和担心,意图以法律形式从体制上加强对律师的控制。而这一模式,又对整个民国时期关于律师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四、仿效西方大陆法系律师制度的基本模式?


律师制度的实施,在近代西方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民族传统,以及不同的历史机遇,各国律师制度在具体规定方面不尽相同,形成不同风格的律师体制。而以《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实施为建立标志的民国律师制度,则以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制度为基本依据,从而建立了具有大陆法系风格的律师制度。?


清末法制改革,仿效西方大陆法系,实行以法典、法规为主要形式的法律体例,并制定各项法典、法规。民国初年,在立法上沿袭清末法制改革所开创的新体例。《律师暂行章程》的制定以及与律师制度相关的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拟议,在律师制度的立法建制方面,为民国司法体制中律师活动以成文法典、法规为依据的基本风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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