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本会行业规则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 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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