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形象被谁而毁?
文/谭敏涛
微博时代,律师似可分为“微博律师”和“非微博律师”,微博中认识的律师,多半正直、有礼有节,视法律为信仰,视正义为生命,遇到冤假错案,不惜曝光,遇到公检法违法,不惜举报,这样的律师让人钦佩和敬仰。还有一些“非微博律师”虽不常上微博,但在办案过程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看不得公权力侵害当事人权益,遇到公权力违法,照样举报和揭发。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微博律师”,他们甘做权力和法律交易的侩子手,通过蛊惑当事人行贿法官而赢得案件胜诉,和权力走得近,和法官混的熟,和法律离得远,和法治隔天边,这样的“坏”律师存在正是律师群体不得人心的根源所在。
而一个“坏”律师的恶劣影响远远胜过一百位“好”律师的正面宣传,律师的社会形象也正是被这些“坏”律师所降低,也正因为个别律师在民众心中形成了通过行贿赢得案件胜诉的惯性思维,由此衍生“请律师不如找关系”的恶习。一些律师向当事人宣示,自己和某些法官关系如何好,案件只要到了法院便定能胜诉。这些“坏”律师接案时不断夸耀自己何等厉害,和法官的关系特别好,案件只要到了法院,不出几个月便能拿到胜诉判决,甚至于这位律师还说看不起接当事人的这个案子,但看在某某人的份上,就索性接了这个案件。可案件开庭审理后,“坏”律师便诉苦说案件情况有变化,比较难办,胜诉的话得向法院行贿才行。“坏”律师向当事人诉说案子难办情况后,便怂恿当事人找关系,而自己也通过自己的关系约出法院领导或是主审法官,让当事人买单,约出来的目的无外乎让当事人给法院领导行贿,给足自己面子,也让法院领导有得赚,自己还落个人情,案子胜诉了,当事人不仅掏了律师费,还掏了行贿费,但司法公正却大打折扣。
也正是上述“坏”律师的存在,律师在一些人的心中形象俱毁,任其一百位律师的正面宣传都难以扭转一位“坏”律师在当事人心中造成的阴影。一位律师亏了一位当事人,便等于亏了这位当事人的所有亲属和好友,这样的律师形象造成这位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对律师怀有偏见,且认为律师就是司法掮客,赚的就是亏心钱;一位律师通过让企业行贿而赢得案件胜诉,便是让企业领导通过违法犯罪来发展企业,这样的律师形象造成企业人员认为律师就是靠关系而赚钱。正因为我们的律师群体中存在这样的“坏”律师成员,由此,律师的社会形象不佳源头似可找到,那就是律师的社会形象是被律师自身而毁。但是,责任却得由整个律师群体来承担,这未免不太公平,凭什么民众对“坏”律师的印象要强加到其他律师身上?为什么民众对“坏”律师的认知等同于对所有律师的认知?实则,这是任何一个群体的社会形象和地位演化历程。怪不得民众的评价和认知,而应该将责任归咎于缘何“坏”律师会有市场,而且没有同行之间的检举和揭发?
自从律师制度引进中国后,律师的定位和地位便有所偏离,从百年前的《律师暂行章程》中的官办律师到现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似乎可以看到,律师在国家发展和进步中的定义一直在游离,这样的游离不无道理,亦是本身在律师队伍中免不了存在良莠不齐的队员。一些队员对群体形象的损毁往往会附加到整个群体身上。我们暂时撇开改革开放之前的律师评价和认知,仅仅探讨这十几年来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形象便可察觉,民众认识和评价律师除了广播电视外,更为主要的方式在于自身接触律师和通过亲朋好友了解律师。那么,任何一位律师的社会形象便代表着整个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任何一位律师的违法办案和勾兑权力便映射整个律师群体是否都是这样的办案模式。我们无端埋怨普通百姓通过一位律师的形象不佳而彻底否定律师,我们需要清楚的是,缘何一位律师的形象不佳,甚至于勾兑权力办案非但没有被处罚,反而在律师群体中渐有市场,而且,这样的律师生活状态反而滋润有加,反倒那些和公权违法死磕的律师们饱受权力折磨,说不定还可能随时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如若,一个群体的自我净化和清除功能不佳,导致的后果便是“劣币驱逐良币”。“坏”律师的做法和方法渐趋占据法律服务市场,而好律师间或没有法律市场,这样的结果是律师群体的制度悲哀,亦是整个中国司法走到现今的制度创伤。
何解?有人问,面对律师群体自毁形象的“坏”律师存在,律师群体内部缘何没有发出声音,这些“坏”律师闷声发大财,却极尽权力和法律媾和之能事,赚取的是权力和法律勾兑的钱,损毁的却是律师的整体形象。有人不禁要问,当事人缘何不举报呢?反观之,当事人在付出了律师费后,再付出行贿费,而案子多少也算胜诉了,于当事人而言,这是一个胜诉的裁决,虽然胜诉来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但总是胜诉;再者,当事人“行贿”法官的潜规则怎能公之于众呢?本身见不得人的事情,为何要举报律师呢?最后,如果案子败诉了,哪怕举报律师,于当事人何益?案子结果已无法扭转,说不定还得付出额外的代价,引发“坏”律师对当事人的憎恨,这样的举报结果,于多数当事人而言,有些得不偿失,不如不举报。换做企业而言,举报更是少有人提及,所以,“坏”律师的市场大有扩大之势,并且在和法官媾和的同时,分利和分成的协作不仅伤及了法治,玷污了法律,更损害了律师形象,于其他律师社会形象的提升和树立造成莫大障碍。
而这,便引申出一个问题:律师是否可以举报律师同行行为不当?这虽是一个职业伦理问题,也是一个群体形象问题。实则,一个群体的社会形象好坏关乎这个群体的整体利益和价值,任何一个群体的社会形象多是被群体成员所毁。一个“坏”律师在人们心中定格的印象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甚至于定格于当事人心中一生,由此,在这些被“坏”律师所伤的人心中,律师的形象不佳便因此定格。那么,除过当事人知悉自己的律师唆使自己行贿外,当对方律师如知悉一方律师鼓动当事人行贿后,律师是否可以举报和检举律师?这在发达国家的律师职业纪律中有明确规定,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称:“律师多加检举专业上的不当职业行为是保护公众权益免受伤害的必要之举,若非如此公众受到伤害的情况可能不会被发现。如果对未能检举的律师予以惩戒,律师可能会比较勤于尽到此项责任。”如此,律师检举和揭发同行的行为,不仅应该鼓励,而且应当推广才是。而在中国的律师群体中,检举和揭发同行的行为似乎还不被认可,可以说,两类律师都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办案,只不过,所使用的套路不同,一方的不当行为定格了律师在人们心中的恶劣形象,一方的正方行为很难扭转律师这种因“坏”律师而形成的恶劣形象,长此以往,律师群体中没有形成检举和揭发“坏”律师的习惯,导致的后果便是提升和改善律师形象和地位的口号又成为一项空喊,徒有虚名,治标不治本。
由此,在我们分析了律师形象是被自身所毁的逻辑推演后,下来要做的便是如何将这些行为不当的“坏”律师踢出队伍,让他们无市场可做,让律师社会形象不因这些“坏”律师的存在而损毁。本身,律师举报和检举同行的行为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群体利益,促使其他律师免受“坏”律师的恶劣影响,在律师群体中渐趋形成律师并非司法掮客而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者的良好形象。而作为律师,本身也较为容易发现同行之间的不当行为,相比于当事人,律师面对同行的行为不当,更有发言权。当然,律师举报和揭发同行并不应成为同行相竞争的打压手段,如恶意举报和揭发,当严惩不贷。
而在现阶段,“坏”律师存在亦有沉疴的司法机制做保障,毕竟,当一些“坏”律师充当司法掮客时,司法腐败定是双向的律师和法官的媾和,虽说有“坏”律师的牵线和搭桥,但也需有“坏”法官的敢收敢为。在一个司法公正难显、司法腐败盛行、司法威信扫地的中国社会,“坏”律师扮演的角色不仅玷污了律师形象,而且充当了司法侩子手,于律师形象有害,于法治无益,所以,唯有在律师群体中形成律师举报和揭发律师同行行为不当的习惯,“坏”律师才会退出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如果,任由 “坏”律师的存在和壮大,律师的社会形象将永无改善和提升之日。虽然,诸多律师在通过各种方式展现律师的价值和作用,宣扬法律和弘扬法治,但远远不及一位“坏”律师的行为不当在当事人心中造成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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