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君子与马相伯、杜重远合影。右起李公朴、王造时、马相伯、沈钧儒、邹韬奋、沙千里、章乃器、杜重远、其中的女性为史良。
自1912年,民国政府司法部参考日本的《辩护士法》,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正式确立律师的地位以来,中国律师制度至今引入已经百年。在辩护舞台上,中国律师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
从律师业的历史发展来看,20世纪前半叶的律师界,无疑给今天和未来的人们(不仅是律师从业者)提供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参照系。追寻、挖掘我们的律师传统,和眺望异域的标高一样不可缺少。
近代中国律师身影
一百多年前,上海租界的法庭上出现了外籍律师的身影。1879年,薛福成就在《筹洋刍议》中主张在通商口岸聘请外国律师办理华洋讼案。1888年,此文被选入当时的《皇朝经世文续编》。1891年,在上海格致书院秋季课试中,项藻馨(曾任浙江高等学堂监督、杭州名士)在策论中直接建议培养本国律师。
1894年出版的郑观应《盛世危言》对西方律师制度作了介绍。这一年,23名上海商人联名上书上海道台聂缉椝:“中国自与各国通商以来,于交易一端,华人往往有受亏情事,历年来稍能与之抗理者,全恃有律师得为华人秉公伸(申)诉。”起因于当时上海的英国商会抵制律师担文署理国家律政司,担文一向为华人主持公道,受到华商的信赖。项藻馨也对外国律师的执业伦理表示肯定。
1904年发生震惊一时的“苏报案”。国学深湛的章太炎和少年邹容相继入狱,清廷作为原告,与他们这些被告,分别聘请外国律师,就言论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一场又一场唇枪舌剑。每次的公开审理,《申报》等报纸都有追踪报道。结果,不可一世的朝廷也未能如愿以偿。
不过,那只是发生在上海的租界里,在清廷按照前法治方式垂拱而治的地方,律师在那时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角色,在我们的民族记忆里只有不具合法地位的讼师。“苏报案”三年以后,鉴湖女侠秋瑾在浙江绍兴被杀戮时,没有法庭公审,没有律师辩护,没有最后陈述。一句话,还没有一切近代的法律程序,只有秋瑾留下的一句绝笔:“秋雨秋风愁煞人”,百年来回荡不息。
在晚清变革的潮流中,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已引入律师制度,而且有具体的设计。伍廷芳曾在英国获得律师资格,在香港等地执业。在他们给朝廷的奏折中建议各省法律学堂培养律师人才,择其优者考试合格,颁发证书,分拨各省,以备办案之用。许多掌握实权的地方督抚则不以为然,四川总督锡良、广西巡抚林绍年、山西巡抚恩寿、江苏巡抚陈夔龙等都对此表示疑问,《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最终没有付诸实施。
次年12月,沈家本呈上的《法院编制法草案》,也有律师制度的设计,到1910年年底草案公布施行,没有引起多少反响。这年10月27日,邮传部路政司主事陈宗藩上了一折,力陈司法独立、律师制度的重要性。1911年,修订法律馆以日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完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明确律师的代理、辩护等职能。但这些草案还没有送资政院讨论通过,清廷即已告终。
中国律师制度确立与女律师的出现
1912年元旦,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横空出世。浙江、江苏各地的律师发起律师公会,上海14名律师成立了“中华民国辩护士会”(或称“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到年底解散时已有170多名会员)。当年9月12日,司法部参考日本的《辩护士法》,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正式确立律师的地位。到1913年8月,全国有1520位律师获得执照,多数在日本学习过法律,少数毕业于本国的法政学校。
1913年,青年邵飘萍时在杭州办《汉民日报》,因笔下不留情,得罪当地权势人物,被告上法庭,阮性存律师出庭为他辩护,以胜诉告终。在“宋教仁案”中,律师杨景斌为成了众矢之的嫌疑人应桂馨辩护,在几乎一边倒的公众舆论和政治情绪的压力之下,他却要求保证嫌犯的人身安全,要求嫌犯在上海地方审判厅受审,以保证司法制度的独立,等等。结果他被司法部吊销了执照,上海和周边各地律师公会纷纷为他执言。这是律师为捍卫合法程序和律师职业权利做的一次努力。
此后,在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中,我们都能听到律师的声音,看到他们傲然独立的姿态。一些在政坛上浮沉多年的人物,在离开权力场之后,也会选择律师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职业,做过国会议员的刘崇佑、沈钧儒,做过教育总长、司法总长的学者、政论家章士钊,曾参与起草《临时约法》、在民国前15年三任司法总长的法学家张耀曾,做过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法制编纂馆的董康,等等,都是当年享有盛名的大律师。
从1918年到1933年,东吴大学法学院645名毕业生中,有228名在上海做律师,其中包括9名女性。1926年到1934年,上海律师公会从235名会员增加到1174人,到1937年,律师人数达到1328名。
1927年夏天,上海律师公会公开主张取消律师的性别限制。虽然在此之前,法国巴黎大学的法学女博士郑毓秀1926年就已在上海租界执行律师职务。1927年年底,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新的《律师章程》及《律师登录章程》,其中最显著的变动就是取消对律师性别的限制,意味着女性也可以成为律师。
中国的法庭上因此出现了史良这样年轻的女律师,她于1927年毕业于私立上海法科大学,能背诵“六法全书”,几年后拿到律师资格,1931年开始在上海执业。女律师的出现受到上海小报的关注。1932年3月28日,《正义》记者王剑夫在《律师公会改选详闻》中报道女律师杨志豪“交际圆活”、周文玑“辩才敏捷”、朱素蕚“文笔犀利”。同年9月5日,《金刚钻》记者了翁一以《脂粉不让须眉》为题报道周文玑在上海地方法院出庭时的英姿:
女律师中有周文玑者,前日在地方法院出庭,坐有律师多人,初漠然视之,及开庭后,周律师应声而起,操纯粹之北平语,婉转而沉着,态度闲雅,从容不迫,援引法理,亦殊明晰,一时在庭诸律师咸相惊叹。
1934年3月,《晶报》介绍,“海上女律师,如史良、方剑白、罗亮、杨志豪、李彩霞诸女士,颇著称法界。”
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史良
民国辩护舞台上的律师及其精神
历史不会忘记,1923年被直系军阀吴佩孚枪杀的律师施洋。他当时是人力车公会的法律顾问、武汉工团联合会的法律顾问,并加入了共产党。在1921年年底的人力车夫罢工中,他以律师身份出面与资方谈判,罢工胜利,他在工人中建立了威信,赢得了全汉口人力车夫的爱戴,都称他为“施先生”。包惠僧说他胆子大,有才气,勇于任事,他是一个公开的“过激派”、“危险人物”,“他自己也从不避讳一切活动,并把他的好‘打抱不平’、好帮助穷人,说成是律师的天职,法治的精神,保障人权”。
“二•七”惨案时,他正在汉口地方出庭,为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辩护。据《包惠僧回忆录》书中记叙,他被捕后抗辩道:“施洋不是军人,不是江湖大盗,本来就没有犯法,即令犯了法,也应该由夏口地方法院审理,湖北督军署的陆军审判处无权审理律师施洋,如果你们一定要审理的话,那末(么)你们就是渺视国法,逾越权限,你们首先就犯了国法,你们就要考虑你们对法律上应该负什么责任!"
1933年4月,国民党主宰下的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与陈独秀一起办过杂志、政见不同的老朋友章士钊挺身而出,义务为他辩护。在法庭上他雄辩滔滔,从法理、逻辑和事实多方面证明,“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他的辩护词洋洋万言,经当时《申报》、《大公报》等报刊的报道、转载,轰动视听。
国民党《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发表社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进行反驳,章士钊则在《申报》发表《国民党与国家》一文予以回击。这场法庭内外的论战,不仅凸显出当年律师的风采,更让后人感慨的是章士钊的辩护词和陈独秀的自辩词,当年一经出版,就被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列为必备的参考书。章士钊律师的辩护虽然未能改变国民党对陈独秀的审判结果,但他维护了律师的尊严。
发生在抗日战争前夕的“七君子案”,沈钧儒等人因组织“救国会”、奔走抗日并组织罢工后援会而入狱。七个人中律师就占了四个(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为他们七人辩护的律师团更是一个庞大的阵容,21名律师皆一时之选,包括张耀曾、李肇甫、陈志皋、江庸、汪有龄、江一平、刘崇佑、张志让等,当年中国律师界的精华几乎倾巢而出。这些律师既有做过司法总长、国会议员、大理院(最高法院)审判长的,也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和苏州的律师公会会长,其中许多名律师都是仗义而来,义务为他们辩护。
“七君子”的政治观点,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不无分歧。比如对于组织“人民阵线”,张耀曾等律师就不赞同,汪宝楫之所以做沙千里的代理律师,是因为同乡关系,“尽可能的帮助一个朋友,而不是为了表明某个政治立场”。但是,针对起诉书对七君子“危害国家”的指控,律师团明确指出起诉书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是对法律尊严的摧残,也是对历史功罪的妄断。很长一段时间,法庭上和新闻媒体始终回荡着当事人、律师和报人的浩然正气。
因为“七君子案”,使史良成了当时曝光率最高的女律师。《金刚钻》等小报的多篇报道对她的看法前后并不一致,11月26日《关于史良被逮之所闻》说:“沪埠女律师队里,舍周文玑外,当推史良为最享盛誉。史自悬牌应征,执行律务以来,阅时已久,至年前始与一老律师唐豪合作,平日营业,雅称不恶。惟史之家累殊重,益以本人手头异常散漫,金钱到手辄尽……”12月10日又有一篇《史良之近况》称她“自悬牌律务以来,不独对于社会事业活动甚剧,抑且史本人,性喜夸诞,至平时开支,每月达一千五百元之巨……而结果因入不敷出至迄今犹负债累累也。”到了1937年2月的几篇报道又称她“勇敢果毅”。
1946年,社会律师公会对会员律师的所得额进行评级,分6个级别,在958位律师中,史良成为进入前三级的三位女律师之一。在上海档案馆的“上海律师公会档案”中保存着她当年的26卷文件,主要是1946年到1949年之间的卷宗,在她承办的72件案子中大部分是民事案件,只有4件刑事案件。
1948年,上海发生舞潮案,大批舞女权益受损,张红薇、陆惠民等女律师主动伸出援手。史良等也在回忆录中提及自己办过许多妇女案子。
同一年,南京《新民报》被国民党当局下令停刊之后,陈铭德、邓季惺夫妇曾聘请章士钊、江庸、江一平、周一志等六个律师,起草了万言“诉愿书”,从法律、事实、情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申辩,要求撤销处分。这份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懈可击的“诉愿书”如同石沉大海,最终归于无效。尽管如此,他们诉诸法律层面的抗争、努力也并非毫无意义。
左一为(国民政府现行法规),左二为民国时期律师唐慎坊编的《最近司法法令(第一辑)》
流传的百年传统
在前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代,公民运用法律的武器,一点一滴地在法制框架内维权,也许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天长日久,这种积累会导致社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关键是这种努力可持续的、长期的、韧性的,律师的作用也因此举足轻重。
历史也不会忘记当年律师协会的作用,这个律师行业的团体在社会不义面前并不缺席。1933年,江苏镇江《江声日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因文字狱而遭枪杀,举国上下的抗议声浪中包括全国律师协会在内,他们公开通电,提出追究、惩办责任者要求。国民党当局被迫作出回应,先后发出《保障正当舆论》、《切实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通令。
1936年,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四位上海律师公会成员被捕,其中沈、沙还是执委会委员,在他们入狱期间,“公会内部从来没有人建议和也从来没有任何行动来填补他们的职位”。相反,1937年8月初,当他们获释之后,执委会通过决议,为四位会员举行晚宴以致慰问。
当然,律师不仅要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律师也担当起了捍卫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正当权益的职责。年轻的史良早年在上海开律师事务所,就是因为打民事纠纷官司而一举成名。在她办公室的桌上摆着一个醒目的银盾,上面镌刻着“人权保障”四个字,她不断以此自勉,要做一个正直的律师。
律师执业不仅要直面不按法理、法条出牌的强权,而且要直面形形色色的社会恶势力,还包括炙手可热的黑社会、助纣为虐的讼棍(律师界的败类)。张耀曾在上海执业时就多次遭遇这样的案件,有人劝他放弃,他反驳道,律师的责任就是保障人权,如果无人在法律上为弱者说话,岂非律师之耻?“虽知与此种恶势力抗,殊多危险,然职责所在,亦不敢辞”。这些话至今听来依然令人动容。
虽然我们本土律师的传统并不久远,而且有过长期的中断,但是在当今很多律师身上,我们分明已看到了这种传统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