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初探

  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初探


 ——以转型期国家司法法律制度改革为视角


  北京扬智勇律师事务所  扬智勇


  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律师是最全面的法律实践者。律师的智识、品质、特质,成为遴选法官的最优条件。从律师中遴选大法官制度从英国开始至今已480多年,在西方英美法系等发达国家已十分完善,大陆法系不少国家这一制度也十分完善。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构建,是中国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呼唤,旨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打造维护公平正义、引领法治文明神圣使命职业化法官队伍之目的。遴选法官制度中应注意遴选实体条件与遴选程序并重,注重遴选程序科学、周密、严格的原则。本文对遴选实体条件与遴选程序进行了框架初创。本文共三部分:一、世界大多数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二、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框架构建,三、 结论。


  没有法律就没有法律人,就没有律师、没有法官、没有检察官、没有法律学者。法律人学相同的法律,有相同的法律思维,用相同的法律语言, 用相同的法律标准:认识分析相同的案件,维护相同的社会秩序,推动共同的社会进步。法律人共同的社会责任:引领法治文明,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法律人共同的社会责任,构成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基石。


  随着英国的不断发展,各种争议矛盾越来越多,英国咨议会、议会和国王行使的部分司法权职能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于是咨议会、议会和国王行使的部分司法权分离出来,正式确立英国大法官,即产生了英国大法官制度。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权威宣布判决结果,标明大法官和大法官庭已经与咨议会分离开来,开始独立地行使衡平司法权了。因此,霍兹沃斯曾指出:“议会和咨议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办理的事务,便转至大法官庭处理,由此大法官庭的司法权被建立了起来。 ”1529年亨利八世推动的英国宗教改革,在政治领域所产生的最重要的影响无疑是王权至尊的确立。1534年《至尊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权力的转移与新权威的建立;取消了教皇对英国的最高统治权,把这种权力转移到英王的手中,英王代替教皇成了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同时英王也以此确立了一种新权威,即在原先世俗事务之外对精神生活的权威。王权至尊的确立直接导致了政治的世俗化,使得英国政治力量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宗教改革前,英国大法官大多由教士担任,因为一来教士接受了严格的教会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能力,而且大多数教士对罗马法也有着精深的研究;二来由教士担任国家公职可以节省开支,因为教士担任教职已有薪俸。如沃尔西早年在牛津接受教育,1515年任红衣主教、英国大法官,至1518年又任教皇特使,兼有宗教与世俗的最高权力,实际统治英国达14年之久。然而, 宗教改革改后,沃尔西由于不能使亨利八世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失宠倒台。托马斯?莫尔从1501年从事律师28年后,1529年又取代沃尔西成为英国大法官,这是英国仅次于英王的第一号要人。莫尔之前,英国大法官由教会首领当然担仼。1529年世俗官员托马斯?莫尔 继任大法官一职,标志着教士垄断国家高级职位(大法官)的局面开始


  一、世界大多数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


  (一)其他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概述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虽然律师、检察官对法律适用和裁判的作出都有重大影响,但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结论的却是法官。所以,国外对法官资格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英”。马克斯-韦伯指出 “普通法从个别案中抽象出规则然后运用到个案中的模式,要求富有实务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 。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在英国,所有法院的法官都是从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中产生。对法官候选人在资历、经验、业绩和人品方面的严格限制,使在40岁以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极为罕见。而成为一名法官更是象征着其职业走向了顶峰。如英国,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  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所以在英国,很少见到40岁以下的法官 。法官最初任职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 。且他们绝大部分毕业于牛津、剑桥、伦敦等名牌大学。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


  (二)各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成功经验值得深思


  法律适用的活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适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思维过程,是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过程。因此,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关键。各个国家和地区莫不重视法官遴选。法官遴选程序则是从达到这一基本水准的人员中挑选具备更高业务素质和经验,并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人选的途径。严格、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


  “在英国民众眼中,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慈父般的威严”。 西方国家司法界人士公认律师是法官的摇篮。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法律,关涉人伦世理,需要法官对生活有着很深刻的体察。人生阅历和法律经验丰富,是资深律师的强项。他们通过律师职业的锻炼,在法律素养、法律经验更成熟之后成为法官,不仅节省了法官培养成本,不至于造成人才浪费,更能打造高素质优秀法官队伍,以利于司法和推动法治进步。


  二、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框架构建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历经四百多年时间,已十分完善。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构建,已无法回避,构建这样一个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呼唤,旨在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打造肩负维护公平正义、引领法治文明神圣使命的法官队伍之目的。


  西方很早就称律师为法律家 。律师作为法律家,既注重法律实践又精研法学理论,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又从法律实践到法学理论,这样循还往复,构成律师别具一格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模式,以致不断丰富和提升律师的法律智识。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无论是抽象还是具体,无论是穷人还是巨富,无论是贫民还是高官,无论是社区还是政府,无论是文盲还是专家,无论是冤屈还是罪犯,都可能是律师办案中的当事人,都可能是律师工作的内容,都可能是律师工作的对象。律师独特的职业特征和深广的工作内,律师必然对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接触、感知、感受、认识和体会是立体的、多元的,如此造就的律师其智慧、知识、经验、能力、理性非同一般,则构成了律师的内在品质,这一品质的律师显著具有正义、兼听、包容、机智、仁爱、坚持、审慎、果断、善良、耐心、刚柔并济的特质。律师的智识、品质、特质,成为遴选法官的最优条件。英美等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历史已经证实是成功的,律师已具有的智识、品质、特质,正是法官所应当具有的。


  中国律师本身数量不足,中国律师业界尚有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但不影响构建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的建设。但是,有的名为律师,但没有从事律师职业工作事务从未办过一宗案件;有的名为律师,但一年可能办一宗案件;有的兼职律师、公司雇员律师、政府雇员律师,对律师职业工作事务的体验不全面,另外,对东西南北中地区差别,人力资源差别,律师队伍基数差别,这样一些问题等等,在构建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时应当有所注意。只有从真正全面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中遴选法官,才符合司法初衷和法治功能目的。同时应注意制度中遴选实体条件与遴选程序并重,遴选程序科学、周密、严格的原则。


  (一)遴选期日


  全国各级法院遴选法官每两年举行一次,遴选法官具体日期,由各遴选法官委员会公告。


  (二)遴选机构


  (1)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组建遴选法官委员会,分别遴选本级法院法官。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承担所辖区域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工作。


  本级法院院长为遴选法官委员会当然主任,主任主持遴选法官答辩、听证、辩论、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程序性工作,主任不参与实体工作。主任不发表评论意见、无决定权、无辩论权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权。主任与遴选法官委员会成员共同签署候选法官建议人员名单书。


  遴选法官委员会可以为遴选工作临时聘用秘书人员。


  (2)遴选法官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本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满10年法官9人,从事全职律师工作满10年律师7人,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满10年同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者3人,行政机关工作满10年的行政官员2人,共21人组成。


  (3)组建的遴选法官委员会委员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本次遴选法官工作全部结束后,遴选法官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终止。下一次遴选法官另行重新组建遴选法官委员会,上一次遴选法官委员会委员再次被任命,各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4)遴选法官委员会工作原则:


  三、 结论


  当前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起了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确立了法官遴选的职业一体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原则。法官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身处纠纷漩涡中心的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还必须有高尚的人格,这样法官才能成为捍卫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样的法官必定就是社会的精英。而“精英”群体本身就是一个优于“大众”群体的少数优秀者的群体。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当前,法官素质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我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力量,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必将对提高我国法官素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学者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官的审判工作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将法律条文与事实从一边输入,然后就能从另一边轻松地输出答案。即使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法律存在诸多疏漏,法官在许多情况下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所以,法官必须要有社会常识,要知晓民间冷暖、体察社情民意,这就要求法官有一定的阅历,要在社会上经历过风吹雨打,而这些显然是从法学院一出来就进入法院的学院派法官所无法具备的。相反,律师作为对自己饭碗负责并且广泛地接触社会的法律职业者,在经验方面显然是一大强项。因此,律师出身的法官更能公正和周全地处理复杂的案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还有利于换位思考,


  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于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


  纵观当今法治中国浩荡之势,构建中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已具天时、地利、人和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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