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定位、职责使命和政治职能刍议

  律师定位、职责使命和政治职能刍议


  郭天希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与政党政治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律师是政党政治的社会推手,政党政治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对执政党的政治辅助作用。明确律师定位、职责使命、政治职能,有助于提高律师的职业精神、使命意识和社会地位,有助于营造鼓励、支持律师扩大政治参与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氛围,有助于构建在社区党组织直接领导下的以居民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为助手和纽带的联系服务“多元组织”的社区治理机制。从历史的长远观点看,执政党与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在社区治理的联手,其意义堪比土地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与朱德为代表的职业武装队伍在井冈山的联手,党与武装队伍的联手使人民获得翻身解放,中国人民站立起来,党与法律人的联手将促进实现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中华民族真正崛起。


  一、对三十多年来律师制度的评述


  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有关律师定位、作用的规定不断完善,指导律师队伍建设不断健康发展。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定位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律师事务所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1996年《律师法》定位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三个文件明确了律师身份从“国家”到“社会”的转变。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中两次提到律师的作用,体现了律师的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此后有关文件围绕律师的司法属性作进一步深化、细化,如: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其中“法制建设”是国家政府的责任行为;


  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把“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纳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1/24/content_21407220.htm>律师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定位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这三个文件强调律师在司法和行政框架下执业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导向,对于完善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队伍的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与人民军队是战斗队、宣传队、工作队一样,都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定位,但是,律师的社会属性至今没有进一步明确,多年来各地主管部门均以“司法行政资源”的单一观念指导律师工作,对律师社会参与造成局限性影响。以居民身份参与的社区自治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但多年来各地律师均以“单位人”身份被派进非居住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社区自治的实践和研究至今近乎空白。2010年北京市律协、2012年上海市律协和其他一些省、市、地方律师组织的《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律师以“单位人”身份在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的执业行为,社区自治等公民(居民)参与的项目没有入选。律师本来可以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发挥枢纽性的作用,但当前北京、广东等省市开展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律师组织均没有入围,反映出律师社会参与程度低,社会评价不高的状况。


  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公众参与是基础,也是短板,形势要求律师不但要在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继续当好管理主体的服务者、顾问、参谋,还要在公众参与领域当好公民参与的骨干、带头人、代言人;同时,律师业务推广、职业发展和竞争加剧的压力,也要求律师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扩大影响、提高地位、拓展市场。进一步明确律师定位、职责使命和政治职能,“最大限度激活”律师公民参与这一深层次的“社会活力”,已势在必行,势不容缓。


  二、律师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工作者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不能概括律师“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然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属性,但他们生存条件和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法官和检察官是公务员身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经济收入来源于社会法律服务,准确的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有下列意义:


  1、揭示律师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的辨证关系: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性是社会性的灵魂,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社会性的淡化必将导致政治性的弱化,高度的政治性必以广泛坚实的社会性为基础;律师的经济性与政治性和社会性互为保障和基础,并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2、提升律师的道德追求和社会形象:《律师法》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立法目的,道德要求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只是商业道德,是“中德”。律师定位的社会性激励律师以公民身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以“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公德为标尺,追求“上德”,树立较高的社会形象。


  3、拓展律师社会参与范围和方式:律师除了以“单位人”的身份参与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的法律服务,还可以居民(公民)身份按自己的价值目标、爱好、特长,自由选择参与各种社区(社会)自治组织、民间团体的活动,如志愿者服务、社区(社会)公共管理、普法、宣传、慈善、交友、文体等活动。律师广泛自主的社会参与,对于发展社会组织、繁荣法治文化、建设枢纽型律师组织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等,都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4、促进律师发展要素的转变,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律师多元化社会参与必将促进发展要素的转变:首先是转变资本结构,包括知识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知识结构从法学领域转变为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结构从市场关系转变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结构;其次是转变发展方式,从以市场资源为动力转变为以多元化社会资源为动力。律师具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发优势,发展要素的转变必将促进率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从而带动和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而社会成员的发展又将促进律师的新发展。


  三、律师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公序良俗,


  履行维护人权、提高公民素质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使命条款对于提升法律调整对象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地位、推动法律实施有极大作用,是刚性法律条款的“软实力”、“活灵魂”。如: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日本《律师法》“第一章 律师的使命及职务  第一条 律师的使命”规定:“(一)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二)律师根据前项使命应当诚实地执行职务,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和改进法律制度。”


  上述使命条款均开宗明义、道德高标、令人自豪、催人奋进。


  我国《律师法》没有使命条款和受社会尊重的规定。《律师法》第二条明确: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上述“三维护”貌似使命条款,但置于“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被动性执业行为之后,据权威释法,后两“维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与结果。“三维护”的行为主体(律师)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行为对象是有对价关系的当事人,行为内容是基于合同的有偿经济行为,不是真正的使命条款。使命条款的缺失造成律师受社会尊重的规定无由设定,提高社会地位缺乏底气。当前律师队伍存在理想信念动摇,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拜金主义严重等不良现象,与使命不明、使命感不强、使命教育缺失有关。


  上述律师职责使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规定的执业职责,是律师的天职。


  2、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功能,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中普遍使用的概念。我国现行法没有公序良俗的概念,但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承认。“维持社会公序良俗”是律师的社会职责。


  3、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公民素质是指“人”的全面素质,特指与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知识、能力、品行,是法治建设的基石;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 <http://baike.baidu.com/view/354564.htm>要求,也是律师职业的终极追求。“维护人权、提高公民素质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治文化的高度繁荣、民主法治的充分实现为前提,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重大历史工程,也是律师从业者的共同愿景,律师应义不容辞地以此为神圣使命,为之终身奋斗。


  四、律师政治职能: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


  忠实地践行、维护、宣传党的最高纲领和基本路线


  律师职业对执政党政治路线的社会化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明确律师的政治职能,有助于营造鼓励、支持律师扩大政治参与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氛围,构建在社区党组织直接领导下的、以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助手和纽带的密切联系服务“多元组织”的社区治理新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政治辅助作用。


  1、律师定位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 <http://baike.baidu.com/view/2003674.htm>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与人民群众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对全社会具有枢纽性的影响力,不但可以发挥职业专长深度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而且可以成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 <http://baike.baidu.com/view/64422.htm>的带头人、代言人,成为执政党以社会化的方式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助手和纽带,避免行政化群众动员的不足和弊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民主法治得到真正实现。


  2、律师使命与共产主义最终目标:马克思从一个法律人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并非偶然。马克思出生于律师世家,大学期间学习了五年法律,西方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传统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价值观的思想渊源。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与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党的基本路线是律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履行职责使命的政治方向和根本保证,律师使命将激励律师忠实地践行、维护、宣传党的最高纲领和基本路线,并为之努力奋斗。


  3、律师职责与党的“三个代表”:首先,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正确实施来保护劳动者(人权)、劳动资料(物权)、劳动技能(知识产权)。其次,套用毛主席抗战时期说过的话:“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当代马克思主义道理归根结底的一句话就是“守法有理”,律师职业彰显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精气神,律师自主性、个性化的法治宣传将成为建设、繁荣法治文化的有力推手。第三,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化的基本要求。


  4、律师职业宗旨、业务推广与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律师是市场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奉行“顾客就是上帝”的职业宗旨;律师又是一个有尊严的行业,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业务推广普遍采用“教导式营销”的先进方法:律师通过向民众提供有用信息,帮助人们解决问题,在公众中建立起“智者”、“教导者”的形象,使公众有法律问题时,本能地向他求助,律师在获得案源的同时也获得生存与尊严。律师的职业宗旨和先进营销方法与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及“先做群众的学生,再做群众的老师”的工作方法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党的群众路线理论有助于律师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方法论,而律师职业发展的努力又可以成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层次社会内动力。律师在党的领导下参与群众工作,是革命时期党依靠社会力量动员组织群众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发新时期的回归和发扬。


  5、律师参与社区自治是履行政治职能的重要途径:社区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的既定目标,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社区治理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政府机构、自治组织、民间团体、居民及辖区单位、企业等主体对社区公共事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社区规章,通过协商一致、协调合作、协同联动,在建立共识的基础上行动一致地进行良好治理。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社区主体之间的协商、协调、协同,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从而为律师发挥职业专长、履行政治职能提供重要平台和广阔空间。


  6、构建律师参与社区自治的组织管理新机制,充分发挥律师政治职能作用:《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参与社区自治是以居民身份参与社区建设的政治参与行为,对《律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律师组织形式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形成新突破。在新制度未出台之前,可根据现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十七大报告“以党的基层建设带动其他各类组织建设”的要求,构建律师参与社区自治的组织管理新机制:由街道司法所和社区党组织牵头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律师(包括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党政、社会有关部门、团体给予大力支持扶持,创造条件鼓励律师党员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律师参加社区工、青、妇人民团体基层组织活动,把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纳入党群共建一体化体系,构建在社区党组织直接领导下的、以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助手和纽带的密切联系服务“多元组织”社区治理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政治职能作用。


  五、结束语


  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为优秀律师特别是优秀律师党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2010年11月22日周永康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为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政治上进步创造条件。”党政人才的培养以基层锻炼为必修课,律师参与社区自治新机制为律师人才培养选拔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可以预期,随着全国广大律师踊跃投身于亿万群众参与的社区自治伟大实践,在基层党组织直接指导培养下,一批又一批德才兼备、作风民主、关爱民生、实绩丰硕、群众拥戴的优秀律师人才将在实践中茁壮成长、脱颖而出,源源不断地为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管理人才队伍输送新鲜血液,届时律师作用更加凸显重要,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法治文化更加蔚然成风,人民生活更加和谐幸福,党的事业更加兴旺发达,伟大祖国更加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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