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师

 

 

         一、台湾律师网址:

     

         台湾律师公会网址http://www.twba.org.tw/

 

 

    联系方式: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1305  电话:02-23312865   传真:02-23755594

 

          二、台湾律师简介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 ,直到民国元年91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始有律师制度之诞生。

 

 

  依律师暂行章程之规定,律师应在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地区性的)律师公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至于超地区律师公会,虽当时有人拟议,但被禁止。

 

 

  民国17年,由各地律师公会发起组织「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经奉司法行政部核准成立,民国185月召开成立大会于首都南京。嗣后,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分别在汉口、杭州、北平、青岛、上海、广州等地举行。重要活动包括研拟各项法律草案,如五五宪草、民、刑、商法修正草案,并于民国24年、25年、26年推派代表出席比利时等国所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后因律师法于民国34年修正公布,规定得设置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该协会活动遂告中止。民国373月间,前社会部指定江一平、戴天球、王国鸿等负责筹组「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并于同年99在南京召开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理监事,成立理事会及监事会,全联会之组织于焉成立,并奉内政部核准,以是日为「中华民国律师节」。

 

 

  全联会于民国37年成立时,选出第一届理事31人,候补理事15人,监事9人及候补监事4人。大陆沦陷后,原任理监事来台者不足15人,工作无法展开。民国40年,内政部鉴于事实上之需要,并应大陆来台理监事之要求,以40727日内社字第3265号函,准予在台邀集台湾省内各律师公会,推派代表集会,补选理事16人,候补理事6人,监事9人及候补监事1人,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至于大陆来台之理监事,则全部不予改选。此后十余年间,既未按章程每年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更不改选理监事,甚至理监事之例行会议,亦不按时召开,以致形同虚设。直至民国56年,因台北律师公会之杯葛,始又按期改选。但大陆来台之理监事则一再连任,直至民国79年,内政部以情势变更,上述释函应不再适用,而函覆全联会,至此,全联会全部理监事始得以全面改选,而称为第二届理监事会,此后,每三年均改选一次。

 

 

  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据此,律师以在野法曹身分,一方面与在朝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共同合作维护正义;另一方面则监督制衡法官、检察官公权力之行使,庶符正当之法律程序,以维护人权及人性尊严。

 

 

 

 

全联会之宗旨,依章程第3条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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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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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励律师之品德及提高律师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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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扬中华法系,沟通世界法律思想;

 

 

 

依律师法及「全联会」章程规定,全联会系由全国各地方律师公会所组成,其组织架构如下:

 

 

 

为「全联会」之最高机构,负责修订章程及律师伦理规范,选举及罢免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及候补理事。理事、候补理事及监事、候补监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自全国律师选出。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每年召开一次。目前是由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台东、花莲、宜兰等十六个地方律师公会依其所属律师之人数,按比例选出代表,共同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会员人数未满50人之公会,应选出会员代表3人;满50人以上之公会,每增加50人,得增选会员代表1人,最高以15人为限。(目前全联会之会员代表总额为148)

 

 

 

 

 

 

由理事35人组成。理事会秉承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或章程之规定,执行全联会一切会务。理事会就理事中选出常务理事11人,再就常务理事推选1人为理事长、2人为副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并由理事长对外代表全联会。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另选出候补理事11人,于理事缺额时,依次递补。

 

 

 

 

 

 

监事会置监事11人,负责监督全联会一切事务。由监事互选常务监事3人,并由其推1人为监事会召集人,处理日常监事事务。另选出候补监事3人,于监事缺额时,依次递补。

 

 

 

 

 

 

目前共设有30个委员会,包括律师伦理、人权保护、司法革新、宪政改革研究、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规、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裁判实务、非讼程序、财经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法、智慧财产权、社会法、法规整理、劳资关系、国际事务、中国大陆事务、国会联系、律师权益维护及业务发展、平民法律扶助指导、地方公会联系、编辑、福利、妇幼问题研究、二二八司法公义金管理、图书信息、行政诉讼实务等委员会,另设律师研习所其主任委员、委员及执行长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

 

 

 

 

 

 

置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若干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承理事长指示处理日常事务。

 

 

 

 

全联会为各地方律师公会的全国性联合组织,为提高律师地位与协助司法改革,有极多的工作与施展空间,尤其政府正在推行宪政改革,由具有法学基础的律师所组成的全联会,更可发挥所长,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就具体工作而言,对内方面,加强职业伦理及实施律师之职前训练及在职进修;对外方面,积极参与法律之增订修改,并监督司法革新与宪政改革。深切期盼,因全联会的有效运作,而能积极提高全国律师的地位,并配合律师本身之砥砺奋发,团结努力,克尽职责,必能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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