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


我国律师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起来的。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律师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到1985年底,全国已有律师工作人员18000余人(其中专职律师12000人,兼职律师4900人,辅助工作人员1200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工作,领导和组织律师工作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

1.参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律师应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保障了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为农村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律师参与对外经济的谈判、签约及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以及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顺利进行。1985年,仅广东、上海、辽宁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律师参加的对外经济活动15000余起,律师在全国为23.7万余起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委托单位避免或挽回的经济损失达6.6亿余元。

2.参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1983年8月以来,由律师承担的刑事辩护案件28万件,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的贯彻执行,同时,律师还运用担任被告辩护人的身份,教育罪犯交代罪行,认罪服法,做他们亲属的思想工作,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起了积极作用。

3.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全国1985年由律师接待群众来访150余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4万余件,在厂矿、机关和学校上法制课11万余次,通过这些活动,不仅解决了一部分群众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且为普及法律常识,增加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起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必须大大加强。当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使各条战线、各个方面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干部和群众所认识。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同志认为律师只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与经济工作无关,或者把聘请律师当顾问看成是“自找麻烦”、“束缚手脚”;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这些事实说明,要更好地实行律师制度,必须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为此,我们打算在今后5年向广大干部、群众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中,把宣传律师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防止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袭,做到廉洁奉公,依法秉公办事。建议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宣传律师制度,使广大政法干警了解律师制度的必要性,为律师履行职务提供方便。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海关、外经贸、财政、保险、邮电等部门密切配合,为律师在参与国内和对外经济活动中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方便。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对妨碍律师履行职务和非法侮辱、打击、迫害律师事件的当事人,应当认真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发展律师队伍。当前,全国各地律师机构还很不健全,有160多个县尚未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有80%以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全国有工商企业100余万个,而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仅3万个,农村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请律师就更难了。法院一年审理的近百万件民事案件中,有60%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实际上律师代理的仅4万件,占6.6%;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近40万件,80%以上的案件要求委托律师辩护,而实际上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仅10万件,占31%。

为了适应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需要,要继续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队伍。劳动人事部已同意在1986年内增加一些律师和公证人员的编制。今后5年内请国务院在核准的政法总编制以外,每年增拨一些编制,用以扩充律师队伍。律师来源主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调一批;从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一批;从全日制政法院、校、系毕业生中分配一批。此外,还可以从社会上自学成才的法律人才中招聘一批,这些人员不占用国家编制,一切开支由法律顾问处从收费中支付。建立律师资格统考制度。今后,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必须通过全国统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律师工作。

三、改进和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逐步改变全部由国家下达事业编制、经费和行政包干的办法。目前 有的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对某些有条件的律师机构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拟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中央书记处已原则同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它的任务是,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为律师工作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开展对外交往活动。

四、切实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一是加强在职律师的培训,通过函授、电大、夜大与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现有律师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建立律师培训中心,重点培养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律师人才。三是对国家分配给司法系统的理工、经济、外贸、外语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再到政法院、系学习两年,以培养成合格的律师。四是定期对律师进行考试和考核,对不合格者,暂时停止其律师职务,或吊销其律师证书。

五、改善律师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律师是从事艰苦智力的劳动的,他们用自己的社会知识、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社会提供服务,是知识分子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它专业知识分子同等对待。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政治上应与政法干部一视同仁。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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