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章程》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章程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九日

第一届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会依律师法第九条委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款又第三项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在国内得简称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设于首都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砥砺律师之品

德增高律师地位并阐扬中华法系沟通世界法律思想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及其代表

   第四条  凡依律师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经主管官署核准成

立之各地律师公会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每一公会按其所属律师

之人数以左列规定选派会员代表

   一、未满五十人之公会选派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满五十人以上之公会每增五十人得增选会员代表一人

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人


   第五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会员代表

   一、曾受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之惩戒处分而已确定者

   二、系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经许可执行职务之外籍律师

   第六条  会员选派代表应由各该公会出具证明书并通知本

会改派时亦同

   第七条会员代表有不正当行为致碍本会名誉信用者经会

员大会之决议通知其所属公会改派之

   第八条  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

会员代表代理但每一代表仅得兼代一人不以同属于一单位者为

第三章  职员及选举

   本会置职员如左

   一、理事三十一人执行本会一切会务并互选常务理事九人

处理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候补理事十五人于理事缺额时依法选补之

   三、监事九人监察本会一切会务并互选常务监事五人处理

日常监察事务

   四、候补监事四人于监事缺额时依法选补之

   第十条  理事监事及候补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选举或推选

之均属无给职其选人不以会员代表为限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应将本会逐月款项收支情形连同有关

单据簿册提出理事会报告后送监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理事及监事有废弛职务或违反律师法或其他法

令规定之情事者得由监事会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提

交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罢免之


   第十三条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当然解任

   一、其隶属之律师公会丧失本会会员资格者

   二、其本人撤销律师登录或退出原隶公会而别未加入其他

公会者

   三、依律师法受惩戒处分已确定者

   第十四条  本会为加强及发展会务起见得设置下列各委员

会其委员由理事会聘请之

   一、实体法规委员会

   二、程序法规委员会

   三、法规整理委员会

   四、国际法学研究委员会

   五、编译出版委员会

   六、福利委员会

   七、经费筹募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均属无给职由

常务理事会聘任之秉承常务理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及干事若干

人由常务理事会视事务之繁简分别聘雇酌给薪津受常务理事及

秘书长之指挥监督办理文书纪录会计庶务及其他日常事务前项

人员于办理监事会事务时应受常务监事之指挥监督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除由常务理事常务监事日常互为集议

者外分左列各种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开之在会期一

个月前分函各会员如经理监事联席会议认有必要或经会员十分

之二以上之书面提议并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者得召开临时会员


代表大会在会期十五日前分函各会员

   二、理事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召开之并通知监

事列席如经理事四分之一提议应召开临时会

   三、监事会每两个月举行一资由常务监事召开之如经监事

四分之一之提议应召开监时会

   四、理监事联席会于常务理事常务监事认有必要时会同召

集之

   五、各委员会之集会由各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之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单位三分之一以上及会

员代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如因不足法定数而再

召集时其连续缺席之单位及代表人数应于各该总数内扣除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及理监事联席会须有二分之一以

上之理监事出席方得开会候补理事监事均得列席遇有理事监事

缺席时得分别临时补充决议但不得超过缺席人数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会议事件均以出席过半数之同意决定之可否同

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席由出席代表互推主席团提任

之理事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互推监事会主席由常务监事互推监事

联席会主席由常务理监事互推

   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各种会议均须在

一星期前呈报社会部司法行政部及最高法院检察署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分下列各种

一、入会费凡各公会会员在五十人以下者入会费一百元


五十人以上不满一百人者二百元余类推但至多不得超过一千

   二、月费各公会会员每人月缴会费五元由各公会按月代

收累交本会

   三、捐募因发展会务需筹集特别费时得经理事会决议募

集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计年度从历于每一年度终了后一个月

内应编制经费决算报告书分送各会员及呈报社会部司法行政部

备案并于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时提请承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呈请社会部及

司法行政部备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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