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大审判”特别法庭

 

 

律师界泰斗张思之。CFP供图

 

 

 

特别法庭全景。主席台中央的国徽下,法官和检察官的座位并列。

 

  原标题:两案辩护小组组长张思之:如果现在审,我不会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现实发生的大多事件,会伴随时间流逝变得模糊,然而历史的一部分真相,却会在大浪淘沙中逐渐清晰。19811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宣判,这场公审长达两个余月的共和国大审判至此画上句号。曾经敏感的审判细节,近年被亲历者不断披露。

  在螺旋前进的社会变迁中,现实会在一些时刻与历史相叠,呈现高度的相似性——正如追索历史中的细节,不止步于揭示曾经,或能启迪我们更好地观察当下。值此两案审判32周年之际,辩护小组组长、律界泰斗张思之接受了南方都市报的独家专访,揭秘两案特别法庭和辩护小组的幕后故事。

  

  特别法庭内幕

  彩排庭审,培训证人,法庭被迫特别布置

  19809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集团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判。19801120日至19811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主犯。

  由于案件重大而特殊,两案的审判程序在如今看来有许多非常规之处———例如案件经过多次预审,在正式开庭前做过彩排,证人经过培训等。在开庭审理期间,全国6万多名代表旁听,他们也都发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见,更多的人直接投书法庭、审判长、审判员。

  就特别法庭的布置而言,也显得不同寻常。法庭的主席台中央挂着一个特制的国徽,国徽下是60个法官和检察官的座位,自同个方向对着观众。墙边也有两排座位,一侧是被告辩护人,另一侧则是特别法庭书记员……

  南都:为何当时成立了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

  张思之:这个是中共中央决定的。中共中央当时成立了一个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因为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一个是当事人的特别身份,另一个也是想要速战速决,一审终了。

  南都:也就是说一审终了是特别法庭成立的实际意图?

  张思之:其实成立特别法庭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这个(一审终了)。我认为是这样的,当然他们谁也不会讲这个,实际上骨子里就是这个问题。

  南都:这和当时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有何渊源或冲突?

  张思之:没有冲突,这恰恰是当时运用了刑事诉讼法,来指导这一规则的订立。

  南都:审判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国家机密,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状况,为何最终还是选择公开审判?

  张思之:这个经过反复讨论的,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想公开。如果用党的语言讲,觉得要教育群众,扩大影响力。

  所谓的国家机密,肯定在预审的过程中给筛掉了。审这个案子最基本方针,叫做审罪不审错,不审人们的错误,而审人们的罪行。错误比如有些国家领导人也会有,这个一律不审,审的都是罪,这个是一个说法。另外一个说法就是,路线问题不涉及。所以这样的话就把你提出的问题给解决掉了。

  另外你要注意一个问题,所谓的公开审判,名义上是公开审判,实际上是有组织的公开审判。旁听群众是有组织的,不是谁想来谁能来的。

  南都:但当时也通过电视进行了转播,另外也有媒体进入采访。

  张思之:但不是直播,庭审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统统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对骂的片段。当时(国内记者)是要经过批准的,国外记者没有,只能看转播的录像。

  南都:整个审判过程经历了两个多月,为何那么长?是因为涉案人多,还是因为审理方式或者审理策略?

  张思之:时间拉得长不是主观因素,是审理过程中客观上的形势迫使他们不得不拉长。因为每一次的审判,一些主要的人物并没有按照他们原来的预审计划去审讯。那不可能,特别是江青。你比如他们准备审两个小时,最后审了20个小时。

  另外,证人的情况,他们也可能估计不足。你看像证人几次在法院上跟当事人扯皮吵架,像这些情况都不是可以预计到的。

  南都:证人当时在庭上是怎样一个情况?

  张思之:我对证人这一块一直有一些情绪。我们证人是经过培训的,这个不好,这个不应该。证人,他看到什么他听到什么,应该如实地向法院反映他所知道的基本事实,那就够了。你怎么可以培训人家呢?

  南都: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张思之:当时有一个小组,是专门管证人这一块的。小组的负责人是我的一个朋友,我知道是有这个情况存在的。他们具体怎么样运作,我并不知情,但是我是相信一条:他们主要的是,要证人配合起诉,证明起诉的是事实。这就不行了,这样就没有公平了。

  南都:庭审前的彩排是怎样的,一共有几次?

  张思之:总体上正式的彩排,两个庭各有一次。在彩排之前,也有这样的排练,但不是那么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走的排下去。

  南都:当时法庭的布置,为何和我们说的那种传统意义上能代表法院中立、公正的格局不同?是特意的吗?

  张思之:法庭的布置,这是一个很特殊的事情。是特意的,但是是被迫特意。

  它有一个背景,当时特别检察厅的检察长,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黄火青,他是井冈山时期的老革命,他坚持我检察院和你们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国家我也代表国家。既然是这样的话,为什么你坐中间,我坐旁边?那个时候有一个法庭工作小组,把法庭的布置已经安排好了,法官们把他们摆在中间,这边是检察,那边是律师。但他们不干了,认为我们怎么和律师是这么一个关系。为这个事情争论了很久,彭真拿黄火青没有办法,老革命啊。所以就变成后来那样,在法台上两家并列。这完全是人的因素。

  所以后来特别法庭有一个总结,是江华做的,江华讲:审判这个案子,我们是具有典范意义的,但是法庭的设置,下不为例。他也只能讲到这种程度了。

  南都:在参与全案的过程中,还有哪些审判环节和细节让你觉得从法律角度做得不够?

  张思之:我的想法是,这个案子从上层,从高层,包括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他们选的审判员选得不好。因为你是审案子,这是个专业,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从专业的角度来选你们国家最优秀的审判员。

  但最后被政治化、群众化了,选了各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个所谓的法庭、审判员。这个审判员里面不但有些和法律不沾边,有些连怎么回事情都不知道。要他们去干什么呢?所以它就不可能审得很精彩。包括我们特别法庭,像特别法庭一个副庭长,他不懂业务,但因为他是副庭长,也要主审,自然会出一些让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

  比如说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反复复地坚持一条———张春桥,你不吭声,你沉默,就是承认对你的控诉了。他不可以这样子的,他沉默是他的权利,不能因为他的沉默就认为他认罪了。另外你比如说,有人和江青在法庭上辩论谁怕谁。实在是荒唐,老娘当时哈哈大笑。对我们来讲,这应当是教训,但他们并不这样考虑。



  揭秘辩护小组

  基本原则:不能动定性,事实不能变

  在中央决定审判四人帮需要有律师介入后,司法部给北京派了任务,从北京要4个律师参加两案的审判。当时,张思之在北京律师界领导班子选举上,刚刚被选为常务副会长,另外他还领导了一个法律顾问处,被称为是北京市的律师头。司法部便通过北京司法局党组将任务交给了张思之,让他另外再找3个人加入辩护小组。

  这是一场根本不会胜诉、政治风险高,也不会带来好名声的辩护。当时许多法学名流和大佬,都婉言拒绝了这一请求。最终,由于原负责人陈守一因故缺席,张思之便成为17人辩护小组的组长。他们当时被安排住进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并被告知要严守秘密,甚至不能与家人联系。这一辩护组,最终共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辩去了13项罪名。

  南都:在律师介入之前,你们了解中央对这个案子的定性、审判程序乃至预审结果吗?

  张思之:定性当然是清楚的,我们去的时候起诉书的草稿是给我们看的了,所有当事人的起诉书的内容都看了。因为我们这个小组成立的时候,司法部对我们有约束。

  成立一个律师组的第一件事,当然是要物色人,物色人的同时,他们就制定了一个活动原则。这个《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我给它概括一些,实际上就是这么两回事:第一不能够动定性,第二事实不能变。

  南都:你以前提到这个原则时,曾经用太糟了来评价它。

  张思之:我当时拿到这个基本原则,第一反应是蒙了。这样我们干什么呢?还能做什么呢?它里面第一条,例如说,可以讲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傻子也可以讲这句话呀,要律师干什么呀。

  南都:当时除了定性,对于犯人的量刑已经有了大概吗?

  张思之:这个应该没有,因为后来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很大。如果原来已经定了,后面就不会有争论。包括对江青判死缓在内。

  南都: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上,你们遇到的情况是怎样的?

  张思之:那我们不会受限制,把话讲直一点就是毕竟是你要我来的

  南都:那为何辩护小组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距离开庭只有一周时间?

  张思之:当时个别人认为,这样的案子这么大,从国家的整体考虑需要有律师,但是事实上在运作过程当中,肯定对律师不是那么很重视。所以当时尽管律师小组成立很久了,律师们还是无事可做,因为材料不给我们看。我们当时只能通过司法部,去进行一些呼吁也好、要求也好……我们自己找谁去?两案办公室我们都不知道的。

  南都:辩护组的工作情形大体是怎样的?

  张思之:开始在国务院二招,后来转移到一招,事实上就是因为泄密的问题。在审判真正开始前,老百姓没人知道谁是辩护人,一直到起诉书公开。

  我们在二招的时候,就是律师小组自己在那里研究问题、讨论问题、考虑问题,起草几个文件,商量怎么办。在一招的时候,当然这些事情延续下来。到后来,我们就想办法介入,比如说我们去看过他们的幻灯片———看完之后感觉很失望,因为那个幻灯片完全是配合起诉书证实被告人罪行的记录,而不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对我们律师来说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它跟起诉书一模一样,但是我们(时间)是花在上面了。

  还有比如说我们去会见被告,时间都很短,一般都是两个多小时。因为大部分被告人都关在秦城,回来要两个多小时,所以说真正会见的时间并不多。

  南都:在开庭前会见过几次被告?

  张思之:这个不一样,开庭前陈伯达差不多是最多的,他有五六次吧。像李作鹏是两次,一般别人可能都是一次。

  南都:有一种说法,认为当时你们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只是念念而已,这种说法准确吗?

  张思之:这种说法绝对不是事实。辩词100%是律师起草,是经过上边要审、要定,这是事实,但并不是上面写的。我们这5份辩词都是在小组里经过反复讨论的,怎么能说是上面定的我们念念而已……

  南都:这个上面具体是指司法部还是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审后会修改很多吗?

  张思之:有的有重大修改,比如说江腾蛟这个(辩护词)修改得多一些。

  先是司法部,司法部审完之后交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刘复之在那里做办公室主任。刘复之定完之后,交给张友渔。中央定呢,是张友渔最后把关。张友渔最后定了,就定了。

  当时经过司法部也有道理,当时司法部有个专家叫贾潜,我们国家审理战犯的时候他是审判长,通过司法部实际上是通过他来审这个稿子。

  南都:律师看到的定稿主要删改在哪里?

  张思之:都是题外问题。因为定性我们谁都不敢动,那个是铁定的不能动。事实部分审的这些人他们也不敢动,他们也要尊重律师的意见。

  比如李作鹏的这个辩护词,当时有两处,一处是我讲我们参与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法庭的活动是符合程序法规定的,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当时讲这个话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样是为了让上面听了舒服,我主要是想说我们律师有这个资格有这个权利,对你们法定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我们有发言权,我要争取这个发言权。

  第二个我们参加的(第二审判庭审判的)都是几个武将。我坚持一个观点,文武两边是两个集团,即使都是反革命我认为也不一样。我认为这边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可以谅解的地方很多、可以照顾的地方很多、可以从轻的地方很多,这个需要有所表达。他们认为好像也不一定必要,所以最后这句话讲得非常委婉。

  南都:这样做会有一定的政治风险。

  张思之:是的,谁都知道这样做搞错的后果是什么。当时就是怕什么呢,怕说在政治上是不是犯什么错误了。

  南都:律师参与这样的案子做辩护,除了有政治风险,也会被视作为坏蛋辩护。你们遇到的情况怎样?

  张思之:当时还好,除了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讨厌我的,给我起了个外号叫残渣律师。意思是四人帮的残渣余孽,这种说法都是见了报纸的。

  南都:在多个场合中你提到,当年做两案辩护的时候,并不是个人的选择,完全是组织的安排,是因为这两方面的压力?

  张思之:你别看我现在跟你说话能张牙舞爪的,在那个时候,我典型的是一个驯服工具,老实得很,让干什么干什么的。作为一个制度来讲,中国的律师制度是第一次向全世界公开亮相,你总要亮着还像个样子吧。一点都不像个样子的话,中国律师以后还怎么做。

  对于我来讲,我是个专业的律师,我不能不做这样的考虑。如果万一有什么不幸,也只好是做个人牺牲,那有什么办法呢,你摊上了么。当时也只好如此,没有别的出路。



  与被告的故事

  我应该对江青再耐心,为李作鹏作无罪辩护

  由于江青自己提出需要律师,同时辩护小组内也没有人愿意主动给她辩护。在最初,张思之便被指定为江青的辩护律师。在秦城监狱中,他与江青进行了一次会面。然而会见结束后,江青认为张思之态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来的,坚决拒绝了张思之为她辩护。最后在特别法庭上,江青没有辩护人,自己辩护。

  之后,张思之担任了李作鹏的辩护人,并最后通过辩护为其免去起诉书中参与在南方另立党中央谋杀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的两条重要罪名。最后,法庭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

  案子审判完后,张思之去见了李作鹏,李作鹏将辩护小组的工作比喻为敲边鼓,并说自己写了首诗,20年之后再给张思之。2001516日,正好20年的当天,张思之与李作鹏久别重逢。李作鹏在开门时候手上就拿着当时写的诗文。诗的题目叫做《评律师》,全诗一共四句: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南都:江青辩护人的确定过程经历了很多波折。

  张思之:你比如说让我去见江青,谁愿意呢。我当时去见韩大姐(韩学章),我是半玩笑态度,我说韩大姐,这个看来,江青只有你去喽?当时她就翻脸了,给谁都可以给她绝对不可以!休想!

  我可以坦率地告诉你,我现在看江青和那时候看江青不一样了,真的不一样了。我现在并不认为她好,但是我现在认为应该公道地、客观地、理性地去衡量这个事情,而不单是从个人的好恶出发去考虑问题。从个人的好恶出发,我当时讲过,我每个细胞里都是恨江青的。

  南都:在对待江青这个问题上,你一直有一些遗憾……

  张思之:我毕竟还是做得不好,那个时候也只能是那样了。现在这么多年了再考虑这个问题,不能拿着那个时候的想法来要求你自己,那样也不可能。但作为我来讲,我应该再耐心,我毕竟是个律师,你没有别的选择,你不是她的对立面。

  南都:和李作鹏之间的关系,与其他普通当事人有什么不同?

  张思之:我和李作鹏的关系很好,我对他没有情绪,而且我觉得他这个人可爱。

  南都:20年后再见到了李作鹏,他将那首诗如约交上,你读到时候是什么感受?

  张思之:用他的话来讲,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我并不感觉到委屈,因为实事求是来讲,我现在也这么看,李作鹏案件当时的辩护,一点都不精彩。

  南都:你后来自己评价那场辩护努力了,不精彩,但事实上你已经为他辩去了两项罪名。

  张思之:那是最起码的,但是不精彩。所以人家作为当事人对你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很自然,太自然了。其实我当时还真的希望他讲得更多一些,因为后来我也是过分迁就他的身体情况。本来就律师问题我想跟他谈一次,结果还没有谈(李作鹏)就走掉了。

  南都:为何你在一篇回忆录里写如果今天再让我来辩护这个案子,我也不会像当年一样

  张思之:我肯定会为他做无罪辩护,这是绝对的。

  南都:你认为他是无罪的?

  张思之:什么林彪反党集团,(李作鹏)不是那么回事,工作关系,哪有这么回事。而且我可以这么讲,如果当时毛林发生矛盾,公开了,他绝对是站在毛一边的,百分之一百是跟着毛泽东,百分之百。不可能像后来说的,他和林彪一起要密谋害毛泽东,不是那么回事。

  南都: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只能像李作鹏诗里所提到的,充当敲边鼓的角色吗?

  张思之:当时只能是敲边鼓。核心那里第一是不敢敲,第二你也敲不上,那是肯定的。



  意义

  审判无法彻底否定文革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律师作为资产阶级的辩护人士,与许多法律工作者一样被打成右派,被林彪、江青等人批得体无完肤。吊诡的是,这些律师群体噩梦的制造者,在审判庭上也不得不倚靠律师这个角色,来守卫他们的基本人权。

  这样敏感的案件中,律师常常要面对个人情感、职业信条以及国家使命的冲突。当价值观发生碰撞时,什么是可以帮助律师判断的准则?

  张思之曾言:有人让我顾全大局,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既然让我顾全大局,那么他得告诉我什么是大局。既然不告诉我,那么我理解我的大局就是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达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不可侵犯,这就是我的大局,除此之外,我没有大局。

  南都:审判结束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就撤销了。我们提出一个假设,如果两案的审判发生在现在,还会成立特别法庭吗?

  张思之:特别法庭成立的时候就非常明确,就审这一个案子。(对于假设)我认为还会有特别法庭,毕竟有老娘(江青)啊,毕竟有第一夫人啊。

  南都:如果放到现在,庭审会有什么变化?

  张思之:不会有什么变化,从高层来讲,不会有什么变化。当然像法庭的布置肯定不一样了,旁听的人也不会从各省市组织来了。

  南都:还会公开审判吗?

  张思之:这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现在来审这个案子,他们可能不会让我去。如果让我去,这个戏会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实事求是,我绝对不会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我绝对不干。

  南都:至今已过去整整32年,以你现在来看,这场两案审判的意义是什么?

  张思之:如果说我们讲意义的话,两案审判可以提到一定高度来看的是什么:毕竟是从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过渡到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个根本性的转变是从两案开始的,而这一步应当说是很了不起的。只能说如果这一步走得好一点,就会更漂亮一些,但就它的意义来讲,还是有的,只能说并不怎么很成功……

  不太容易啊,在当时来看,有这样一个形式已经不简单了。就是说,把用法律解决问题作为领导思想这个转变,我觉得还是了不起的。

  南都:也有说法认为,这场审判从形式上来讲是要恢复法治、用法律手段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但就实际意图和效果而言,是要通过公审来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张思之:这种讲得不太好,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用两案审判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彻底吗?

  南都:以你现在的看法,在受到政府和公众双重压力的案件中,律师应当怎样定位自己?

  张思之:你总该像个律师的样子吧,我们做得都不太像个律师的样子。律师有一点,自己思维需要清楚的———我不是跟政权唱对台戏,我不是反对这个政府,我是跟你们所掌握的权力发生一定的矛盾和对抗,我有责任制约,我要在这个责任上起作用;而这个作用如果起得好的话,对于这种制度恰恰是很好的帮助。

 

(来源:南都网)

 

 


 

友情链接:

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 贵州省律师协会 | 四川省律师协会 | 海南省律师协会 | 湖南省律师协会 | 河南省律师协会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江西省律师协会 | 福建省律师协会 | 安徽省律师协会 | 浙江省律师协会 | 江苏省律师协会 | 吉林省律师协会 | 辽宁省律师协会

综合首页 | 关于我们 | 大事记 | 人物 | 文物 | 文献 | 文萃 | 律协 | 经典名案 | 捐助人
版权所有 © 2012 中国律师博物馆 粤ICP备12063313 号 技术支持:九曲网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 电话:010-82509230,010-62516187 传真:010-82509237 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