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民国时期以“以孝养亲”理念审理首例刑事案件

             威信县民国时期以“以孝养亲”理念审理首例刑事案件

                                                           威信县人民法院陈正强

 

 

“百善孝为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人本主义、宽仁矜恤等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诸多体现。研究借鉴古代法的积极方面,将会对当代刑事审判、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在我国古代刑事司法史中,早就有存留养亲的刑事法律思想。存留养亲又叫留养承祀,是我国古代为解决被判处死刑或徒刑、流刑罪犯父母老疾无人侍养的问题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始见于北魏,《魏书·刑罚志》载北魏孝文帝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以后各代相继沿用,在法律中都有规定。触犯了非“十恶”范围的死罪的罪犯如果家里没有成年兄弟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有疾病而需要服侍的请求皇帝来裁决,犯了流罪的权留养亲。这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多地运用,在记载清代案例的《刑案汇览》中,有关存留养亲的判例以专章列出,占有重要篇目。郾宽宥赦免。《吕刑》中就曾记载了“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周礼》有三宥、三赦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赦宥的实施,或者是因为有情可矜,或者是因为其事可疑,因时随事而裁定。特别是对老幼孤寡者给予照顾方面,汉初即规定对老幼妇残有罪者,均予以减轻处罚。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就是对这几类人不带刑具。儒家的人本、重民、仁政的思想,不断影响着国家的政策与法律,形成了比较确定的法律规范,“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经验中,也深知老弱妇残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于封建统治的危害性不大”,如同宣帝所说:“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所以予以矜恤,既无妨社会秩序的稳定,又可渲染仁政、德化的施为。  

今天,国家提倡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历史的借鉴,也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理念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史上的体现。笔者在撰写威信县法院志过程中,收集的一个刑事案例就是民国时期地方官在判案时对宽严相济的具体运用。  

民国二十二年(公元一九三三年),大关县人叶天荣在威信设治局任局长兼理司法时,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在威信五且乡(现威信县扎西镇墨黑衬)那个地方居住一户黄姓人家,传承祖上制造砂锅(威信一带用陶土捏制未经打磨抛光上釉的土锅)为业。到了民国二十二年,因连年战乱和土匪出没,家道逐渐衰落,只有母子二人相依为命,其母亲已年过耄耋。民国二十二年冬,由于家里饥馑年荒,温饱都成问题,姓黄的人家只有靠祖传的制造砂锅手艺维持母子生计。一日,正逢扎西街赶集天,黄某准备背砂锅到扎西街上去卖后,买粮回家。可是,因头天晚上下雨路滑,黄某在走到坳上(现扎西财神庙)的途中,摔了一跟斗,背上的砂锅被全部摔打烂。  

怎么办呢?黄某家里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等着买粮食回去。这时,路上一个从扎西街方向正在往回走的人恰巧路过此处,黄某看见那人似是赶集回家,可能有钱,遂心生歹意,就在财神庙处的路边把那人身上的钱抢了。  

该案发生后,时任威信设治局长兼理司法的叶天荣,升堂审理本案。查明被害人是到扎西街卖猪回家路过该处。叶局长讯问被告黄某抢劫他人钱财的动机时,背砂锅卖的案犯黄某回答说:“我家里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等着卖砂锅的钱来买粮食吃,砂锅打烂了,没有办法才起了抢人的念头。”在大堂上,叶局长令背砂锅卖的案犯黄某把抢到的钱退给了那个卖猪的受害人后,打发走了受害人。对被告人黄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考虑到被告人抢钱的作案动机是为了侍养老母,并诚恳悔罪,叶局长遂从自己的薪俸中拿了两掉钱给案犯黄某,令其买粮食回去供养老母亲,免除了对被告人黄某的刑事处罚。一起在民不聊生时的发生的抢劫犯罪,就这样得到了从宽处理。该案的审理,在当时引起了扎西市民的广泛的关注,叶局长因此赢得了很好的口碑,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被扎西老百姓称为“青天”。  

由于遭受战乱的影响,今天笔者无法查阅该案的相关资料和走访当时的当事人是否还健在,但笔者在走访民国时期威信县的老县长现尚健在的刘行 高老 先生时,已年近百岁的老人谈到该案时仍激动不已。  

该案体现了当时法律人的人本主义思想,蕴含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和古代刑事法律“留存养亲”的法律精神,是当时宽严相济的经典案例。如今,已过去近80年时间了,在扎西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中谈起该案,他们还在津津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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