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

     1914年2月26日,民国政府颁布《核准指定辩护人办法令》 ,该法令标志中中国法律援助及指定辩护制度开始确立。


    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等项法令,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的体制,与律师参与诉讼、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制度格格不人。因此,在全国各县,不仅一般意义上适用司法部《未设审判厅地方诉讼暂不用律师制度令>,不实行律师制度,而且,专为未设新式法院的县处理诉讼案件而制定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还作出特别规定,以防止律师辩护以其他方式出现在县一级的审判衙门中,导致“偏重不全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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