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

 

  1935   

 

国民党政府开始起草《律师法》,该法于1941年正式公布实行。从1927年到1941年系列律师章程和法案的制定,奠定了国民政府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友情链接:

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 贵州省律师协会 | 四川省律师协会 | 海南省律师协会 | 湖南省律师协会 | 河南省律师协会 | 山东省律师协会 | 江西省律师协会 | 福建省律师协会 | 安徽省律师协会 | 浙江省律师协会 | 江苏省律师协会 | 吉林省律师协会 | 辽宁省律师协会

综合首页 | 关于我们 | 大事记 | 人物 | 文物 | 文献 | 文萃 | 律协 | 经典名案 | 捐助人
版权所有 © 2012 中国律师博物馆 粤ICP备12063313 号 技术支持:九曲网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 电话:010-82509230,010-62516187 传真:010-82509237 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