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钧儒
 

    一、沈钧儒

沈钧儒(187512日-1963611日),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晚清进士,著名律师、社会活动家、政治家。

沈钧儒于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512日)出生于苏州,光绪三十年(1904年)考中末科进士。次年,年留学日本。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回国,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长、浙江省教育局局长。民国元年(1912年)加入同盟会。民国十一年(1922年)任北京政府参议院秘书长。民国十五年(1926年)北伐军攻克浙江时,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民国十七年(1928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业务。于当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曾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常务执行委员、理事,是当时著名律师。

    四一二政变后,沈钧儒被拘禁,后经营救获释。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抗日战争前夕,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和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被国民政府逮捕,成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抗战爆发后出狱,筹建抗敌救亡总会,任主席,并创办《全民周刊》、《全民抗战》。民国十八年(1939年),组建统一建国同志会,后又与黄炎培等发起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当选中央常务委员。抗战胜利后,担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代表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缔,沈钧儒坚持斗争,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声明将与中国共产党合作。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沈钧儒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此后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一、二、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时担任中国民主同盟第一届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届中央主席。19636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终年89岁。

    二、沈钧儒大律师一则辩护轶事

沈钧儒:大律师为璧山历史教员打官司

(节选自刘义禄《大律师沈钧儒在重庆》)

   沈钧儒大律师,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清光绪时期的进士。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参加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主张贯彻民主,拥护宪法。民国九年(1920年)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27年后,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解放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2年春,沈钧儒、沙千里、林亨元、崔国翰组建了“平正法律事务所”,当时沈钧儒还担任了新华日报社、鲁迅纪念委员会以及生活书店等13家书店、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同年被选任重庆律师公会常务理事。

    19443月,大律师沈钧儒接受了被告人张理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沈钧儒邀了律师林亨元协助办理此案,通过阅卷、调查取证后,在开庭前一天,从现在的渝中区凤凰台出发,乘车前往璧山。

   被告人张理,原是璧山县立中学的一位历史课教员,此人胆大心直,见不得当时社会上一些污七八糟的事,他在上历史课时,学生们往往要求他讲点时事新闻,于是他的历史课便形成了一条惯例:先讲一周来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新闻,然后才讲正课,有时联系实际,讲到当时国民政府的官员贪赃枉法时,张里强调“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便大发牢骚,直言不讳,骂得政府官员狗血淋头,学生们很喜欢他,而学校当局却胆小如鼠,深怕惹出事端,对他十分嫉恨。就在这学期临开学时,璧山县地方法院检察官认为张里的言论触犯了《中华民国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以“危害民国罪”提起公诉。

   当沈钧儒和林亨元乘车前往璧山途经青木关时,公路上突然闪出一帮军警,拦住汽车要检查,并对车上的乘客一个一个地进行盘问。最后,军警放行了其他乘客,唯独拦下了沈、林两位律师。

原来,当局有意识拦阻沈、林二律师到璧山出庭,怕沈钧儒义正辞严的辩护会使案子审不下去。

  沈钧儒气恼,叫声“亨元,我们找戴笠去!”便马上搭乘开往重庆的汽车回到第一区(渝中区),直闯军统局。戴笠一听沈老找上门来了,不由一阵头痛,这老头儿当年在孙中山革命时期的广州护法军政府当过总检察长,现在又是声名远扬的大律师,而且老头儿脾气倔犟,是个不好惹的人物,看来不见不行。戴笠硬着头皮亲自到大门口将沈钧儒和林亨元请进了局长办公室。沈老一坐下便直言不讳地质问戴笠:“你们有什么权利阻止我去出庭?”戴笠故作诧异:“到底什么事让老伯如此生气?”林律师将青木关受阻之事说了之后,戴笠绕圈子道:“我实在不知道,我没有叫他们这样做,谁胆敢给老伯找麻烦,我一定追究他的责任。”

   最后还不得不表示:“老伯尽管到璧山出庭,我保证沿途再不会发生什么事情。”说完,躬送沈钧儒和林亨元二位律师走出了军统局大门。

戴笠此举,是为了延误沈钧儒出庭时间,而沈、林二位离开军统局后,立马转身购票搭乘汽车奔往壁山,以便及时出庭,掌握诉讼活动的主动权。当汽车经过青木关检查站时,戴墨镜的高瘦子在盘查其他乘客时,连连对沈钧儒点头哈腰:“老伯不要见怪,上午是个误会。”沈、林对他并不理睬,坐在车中旁若无人。

  到了璧山,已是暮色苍茫,他们住进经常投宿的“临安旅馆”,用过晚饭,稍事休息,便拿出张理“危害民国”一案的阅卷记录和一大叠调查材料,研究、讨论起来,并拟出辩护要点,由林亨元执笔写成书面文书,当林亨元写成搁笔时,手表上的时针已指向凌晨2点。关了电灯,刚合上眼,只听墙外“扑通”医生,林亨元困乏得很,没有介意,翻身便呼呼进入梦乡;而沈钧儒并未睡着,心里明白,定是坏人捣鬼。忽然,只听得板壁有叩击声,同时伴有轻声:“沈老师,前后左右和楼顶有便衣监视你们,要注意!”沈老咳嗽一声,表示“知道了”。

  第二天,上午8点,璧山地方法院刑事审判厅,十分庄严,庭丁(法警)守候在审判台两旁,面对台下左方检察官的座位上,已经端坐了一个穿着黑色大褂的检察官;右边辩护律师的席位上,沈、林二律师也早坐定;当主审法官、推事坐上审判台后,庭丁便押上被告人张理站在中间。小小审判厅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法庭经过庭审调查、两轮辩论,沈大律师在辩论中慷慨陈词:“被告为人师表,对莘莘学子宣讲《中央日报》上已经刊登了的时事消息,未加评说,如实传播,何罪之有?既然报纸都能登,为什么老师就不能说?贪官污吏既然客观存在,报端也提出指责,难道张理就不能宣传?宣传了就触犯了刑律?如果说张理在‘危害民国’,那么,《中央日报》岂不更加在危害民国!?真正危害民国的不是张理,而是那些行尸走肉的贪官污吏!”说到这里,旁听席上掌声雷动,惊呆了检察官、气坏了大法官,法官连敲法锤,睁大了双眼吼道:“肃静,肃静,不准鼓掌!”同时宣布休庭。

  过了一天,上午开庭,审判长宣布:“检察官指控张理危害民国,查无实据,危害民国罪不能成立。宣告张理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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