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汝霖
曹汝霖,历史教科书中因签署“二十一条”而被定义为“卖国贼”的外交次长,曾被几代人唾弃。所幸,随着时代的开放和舆论的宽容日臻,历史正在以多样化的展示而逐渐恢复它的真实。从这个视角来审视曹汝霖的律师生涯,也别有一番味道。请看《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刘长的文章。
读民国史,绕不开“五四”,谈“五四”运动,自然要提到当时被视为“卖国贼”的曹汝霖。随着后世研究的深入,曹汝霖在中国外交失败中的责任究竟几何,已逐渐得到厘清。曹本人的形象,也渐次丰满:作为最早一拨留洋归来的法学科班生,曹汝霖在“卖国贼”的标签背后,曾有一段律师执业生涯,并一度在民国初年的律师界引领风气之先。
东渡日本,决定了曹汝霖此后一生的“亲日派”身份。在日本接受的长达3年的法学科班教育,也使曹成为了民国初鲜见的有法学背景的政治人物。而作为最早的民国执业律师,曹汝霖的执业时间虽只有短短一年,却也在中国律师史上,留下了他的痕迹。
从学法律到教法律
从神户乘坐一通宵火车后,曹汝霖抵达东京。自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国内正一派朝气,曹汝霖等留学生抵达之前10年,日本刚颁布明治宪法,正式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在政治体制上成为了清廷的老师。于是,上野的樱花树下,中国留学生蜂拥而至。
1901年,抵达日本的曹汝霖先就读早稻田专门学校,后转到东京私立法学院(后改名为中央大学)。当时日本的私立法政学校共有6所,都很有名,上课的教授很多是日本帝国大学的教授兼职,故曹自称所接受的教育,与帝国大学的“功课亦相差无几”。
历时3年,曹汝霖终获毕业,在日本司法省的许可下,他到日本的各个地方裁判厅见习。回国前,他与友人在东京办起了法政速成班,专教刚来日的留学生,“教师都是各大学教师,第一流法学家”,曹汝霖则为日本教授担任翻译,负责翻译刑法和刑诉法的课程。
1904年,曹汝霖归国,参加了留学生选拔考试,获得第二名,成为中国最早的“洋翰林”。随即,被授以主事(六品),在清政府新设立的商部候补,从此开始宦海生涯。不久,曹又被任命兼职进士馆助教。
进士馆也是个新设的机构,主要为新科进士讲授法律、政治、外国历史地理各科,聘日本法学博士为正教,选留学生为助教。曹汝霖终于从学生变身为教师,在这里为新科进士们讲授刑事诉讼法。
官场几年,曹汝霖曾有一次进宫觐见西太后的机会。觐见期间,西太后对日本立宪很感兴趣,曹汝霖则全力游说:“立了宪,开了国会,为团结的中心,一切行政,都可顺利进行了。”据说,当时西太后听完,“若有所思,半顷不语”。
除了这次罕见的“入宫讲法”,直到1912年,曹汝霖一直供职政府机构,游走于外交事务之间,其法律人的才华反而无暇施展。
死刑案件成功辩护
1912年,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司法部,9月16日,公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规定法庭诉讼可延请律师,中国的律师制度,就此初步建立。此时,曹汝霖仕途不顺,刚从袁世凯府中辞去公职,遂决定将学自东瀛的法律知识加以应用,开始律师执业。
按照当时的《律师暂行章程》,成为执业律师,需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但因民国建元之初,百废待兴,当时政府尚未能及时组织律师考试,故《章程》又规定:在接受法律教育、从事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经历等方面,满足较之允许参加律师考试更高条件者,可不经考试,直接获取律师资格。
譬如,“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以及在中国国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法律三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可不经考试,径自获取律师资格。如此一来,作为“海归”法学科班生,曹汝霖符合免试申领的标准。
顺利拿到律师证,曹汝霖发现,证书编号居然是民国的第1号。他将律师事务所设在松树胡同的家中。此时,曹律师的人脉资源可谓得天独厚:大理院(当时民国的最高法院)院长章宗祥是他的好友,各级法院的法官,大多是他留日时的同学。但据曹汝霖自述,做了律师之后,他为了避嫌,反而与这些法官同学们“绝少往来”,“见亦决不谈讼事”。
这是法治理念在中国逐渐萌芽的时期,诉讼时聘请律师的风气未开,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也不为公众所知。
这种社会氛围下,刚入行的律师曹汝霖代理了一起死刑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维持原判,遂上诉到大理院。该案从事实上看,确实应判死刑,但因现行法律中对该行为无明文规定,属于特殊情形。
律师曹汝霖在当事人上诉到大理院阶段才介入,了解案情后,曹认为:根据律无明文不能判罪的原则,应判无罪。大理院阶段为书面审理,曹汝霖遂将辩护意见递交法官。最终,大理院裁定: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收到无罪判决后,当事人全家老小均到曹汝霖的律师事务所叩头致谢,感激涕零,并表示:因家贫,只能送些土特产表示谢意。曹汝霖表示理解,宣布不收酬劳,连手工费用也免了。
离婚案件显身手
成功辩护这起死刑案件后,公众开始对律师的作用有所了解,以政府高官身份下海执业的曹汝霖,也因此声名远播。松树胡同的律师事务所,从此门庭若市。
不过,另有研究显示,真正让律师曹汝霖名动京城的,是其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出宫的太监张某花了300两银子,娶了貌美女子王月贞。婚后,王在太监张某不在家时,卷走金银财物,并向京师审判厅提出离婚。
太监张某人财两空,非常不甘,向法庭提出:“既然解除婚姻,原来用于缔结婚姻的财产——300两银子,王必须偿还。”曹汝霖担任了原告王月贞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曹汝霖提出:买卖人口在前清就是非法,更何况在民国,如果要求偿还王月贞的300两身价银,就等于承认人口买卖为合法,故身价银不应返还。
最后,京师审判厅的判决基本接受了律师曹汝霖的代理意见,不但将身价银的支付认定是张太监的自愿行为,“不予返还”,而且明确了财产债务问题,不得作为离婚的障碍,并判决准予离婚。
这一案件的代理对曹汝霖的执业究竟有何积极影响,现有材料很难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民国初年,这起事涉前清太监、离婚等种种八卦元素的案件,在传播上必然有其轰动效应。而且,王月贞背弃诺言,卷财而逃,与当时的主流社会舆论相背离,律师曹汝霖介入后,竟“逆袭”成功,连曹本人都未料到,想必轰动一时。
一本民国年间出版的律师诉状汇编——《刀笔精华》,收录了当时的33篇经典的律师诉状,其中开头的两篇即为曹汝霖代理的两起案件的诉状,其一为《奸非致死之辩诉状》,另一为《烟案俱发之上诉状》,可见当时曹汝霖代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仍占有重要地位。
据曹汝霖自述,从事律师业后,他不管案件大小,来者不拒,每月收入,绰有裕余,大致能在2000元左右。
建言法院宣布上诉期
曹汝霖在回忆录中称,“我以侍郎做律师,区区之名,不胫而走”。走红京师之后,法政学生挂牌执业律师者渐多,曹可谓开风气之先。而曹本人在当时律师界的地位也很显赫,资料显示,在民国元年9月至12月这4个月时间里,曹汝霖在大理院代理的诉讼案件多达28件,并承担了大理院全部上诉刑事案件中半数以上案件的辩护工作。
某次,曹汝霖到保定开庭,法院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不得不加了椅子,仍然无法满足需求。旁听的大多是保定法政学堂的学生,听闻京城律师来出庭,慕名前来一睹风采。开庭结束后,曹汝霖回到旅馆,发现旅馆张灯结彩,并有大幅“欢迎曹大律师”的招贴。
晚饭后,来了20多个农民,要求见曹律师、请求伸冤。曹汝霖出来接待了。原来,这是保定当地一拨农民,因为田亩界线不清、争夺收成等纠纷,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判决后,农民们认为判决不公,但因时值农忙季节,没来得及去高等法院上诉。
等到农忙结束,他们向高等法院上诉时,法院宣布:上诉期限已过,不能再上诉了。农民们求告无门,听闻曹汝霖来保定开庭,故来求助。曹汝霖表示很同情,但上诉期确实是法律规定,他也爱莫能助。
回京后,曹汝霖向时任大理院院长章宗祥建议:乡民不懂法律,应该想一变通办法,在法官宣读判词后,即高声向当事人说,你们如果不服,应在法定期内上诉,过了二十天期,即不能上诉。当事人如果当堂声明不服,亦可记录下来,算已上诉,再补递呈子。
后来,大理院接受了律师曹汝霖的建议,按照曹提出的办法,通令全国各级法院一律照办。彼时,律师的建言,能够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当然与曹本人的社会地位和人脉资源有关,但显然也与当时的司法环境不无关联。
与袁世凯谈“律师”与“讼师”
律师曹汝霖只执业了1年多。1913年,袁世凯想起了已经下海的曹汝霖,召曹进府。谈话中,袁世凯听说曹汝霖在做律师,遂道:“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律师等于讼师”的理念,深植于袁世凯的头脑中。
不过,袁世凯的认识,并未影响袁所在的北京政府,在《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之后,陆续制定颁布 《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应守义务》、《律师考试规则》、《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等一系列法规,包括资格考试、职责、惩戒等在内的比较全面的律师制度,逐渐建立。
在与袁世凯的此次谈话中,法学科班出身的曹汝霖对袁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回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袁没有再谈,只叹了一口气,道:你不知道在政府之为难,希望你常常来府谈谈。
翌日,袁世凯派人送来一份总统府顾问的委任状,曹汝霖再次踏入政坛。按照当时的《律师暂行章程》,律师不得兼任领取薪金的公职、不得兼营商业。因此,接受公职,意味着曹汝霖的律师执业生涯,已经接近尾声。
不久,曹被任命为外交部次长,开始涉足中国的对日外交,他的人生故事,也开始进入了另一种叙事。至于他短暂的律师生涯,则淹没在历史的烟尘之中。在其晚年的回忆录中,关于律师执业经历,也仅有短短的一小节,但他“民国第一号律师”的身份,已被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