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律师登录规则》

律师登录规则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公布

   (同日施行)

   第一条    律师登录及注销登录,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

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律师呈请登录应具声请书,并呈验律师证书。

   前项声请书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第三条    律师非在地方法院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后,

不得在其直接上级之高等法院或分院登录。

   第四条    已登录之律师,复在其他法院登录者,应由后

登录之法院将登录之年月日及号数通知前登录之法院。

   第五条    呈请登录之律师,有律师法第二条之情事或违

反同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者,法院应驳回呈请。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注销登录:

   一自行呈请注销。

   二死亡。

   三撤销资格。

   四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

   在律师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以外之地方法院另行呈请登


录者,应注销原登录。

   第七条    法院依前二条规定驳回呈请登录或注销登录者,

应将驳回或注销之事由通知其他登录之法院。其有律师法第二

条之情事者,并应呈请司法行政部撤销其资格。

   第八条    律师登录或注销登录,由司法行政部送登司法

公报公布之。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律师登录声请书格式

为呈请登录事    拟在

   钧院辖管区域内执行律师职务,兹检呈律师登录书及

二寸半

   身相片二张,并将律师法第六条所定律师名薄应记载

之各款事项

   填载于后,敬祈。

   鉴核准于登录,实为公便谨呈

法院院长

   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    住址

   律师登录书号数

   学历及履历

   事务所

   登录年月日及其号数

   加入律师公会年月日

   是否受过惩戒

   其它法院之登录号数


第  1 9 9  页

   注:第五款于核准登录后由法院填载,未在其他法院

登录者第六

   第八两款免填。

   附呈律师证书一件及二寸半身相片二张

   具呈人律师(盖章)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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